1、摩托車4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摩托車4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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