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辨識危險化學物品重大危險源的依據,重大危險源管理規定。
本制度适用于各子(分)公司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2 定義或術語
2.1 重大危險源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産、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2.2 單元
指一個(套)生産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産裝置、設施或場所。
3 管理職責
3.1 公司安全保障部為重大危險源監管部門。
3.2 各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為各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歸口管理部門,開展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1) 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和上報行業管理部門、當地安監局和股份公司安全保障部門備案。
(2) 負責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3) 負責對重大危險源的日常監督、檢查管理。
4 重大危險源的确定
重大危險源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4)和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号)确定或由安評機構确定。
5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5.1 各子(分)公司對重大危險源必須依法登記、建檔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股份公司安全保障部備案。嚴格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0 号)進行安全管理。
5.2 對每一個重大危險源,各子(分)公司都必須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5.3 各子(分)公司必須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措施方面的培訓。
5.4 各子(分)公司必須對重大危險源進行風險評價并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辦法。
5.5 在重大危險源工作的員工必須經所在子(分)公司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了解和掌握所接觸危險化學品的化學性能或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方面的專業知識,了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有害特性;并經所在子(分)公司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證。
5.6 各子(分)公司應當每三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并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應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司安全保障部備案。
5.7 當重大危險源的生産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要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标準發生變化時,各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
5.8 在重大危險源工作的員工不宜頻繁變動,新來上崗的員工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證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還應當取得國家資格的上崗證書方可上崗。
5.9 制訂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能有效指導安全生産。
5.10 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處作業的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或純棉)工作服、鞋、帽、襪,經靜電檢測合格方可進入生産工房。
5.11 進入危險品生産(貯存)區嚴禁攜帶手機、遙控器、打火機等能産生射頻電磁波或明火的物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12 危險品專用設備應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标準及規定。
5.13 根據危險品的生産特性,科學合理的安排勞動作業班制。
5.14 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和應急設施。
5.16 加強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維護保養。
5.17 各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要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查,安全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要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問題,要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規定,及時整改,不能按期整改的隐患,除采取可靠的臨時措施外,要及時上報公司安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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