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勞動者,應該知道以“自身原因”主動離職意味着什麼?
勞動者因“另謀發展、不适合崗位、自主創業”等原因離職的,離職原因完全基于勞動者個人意願,與用人單位無關。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克扣、少發或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理由,勞動者可以被迫辭職,同時要求經濟補償。(此時,勞動者需發一份“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郵寄給用人單位)。
通知書的内容應該包含:用人單位全稱,勞動者入職時間,任職崗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等内容。
除切勿以“自身原因”主動離職外,切勿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内含有“雙方再無其他任何争議”的協議。否則,就算仲裁也很可能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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