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第30年,相信大多數人都已經明白我們的養老金是通過一系列複雜的因素計算出來的。
相應的養老金計算公式是根據2005年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制定的,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公式的全國一樣的。
基礎養老金主要和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本人的平均繳費指數、繳費年限三個因素有關。
個人賬戶養老金,主要等于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退休年齡确定的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顧名思義是過渡性的。主要是針對1997年以前,各個地方沒有建立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以及視同繳費年限,缺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一種補償性待遇。随着時間的推移,有過渡性養老金的人越來越少,最終會消失的。很多地區的過渡性養老金,也跟本人的平均繳費指數相關。
本人的平均繳費指數,究竟是什麼意思呢?其實首先要從繳費指數說起。繳費指數,實際上是根據本人的某個繳費年度繳費基數之和與繳費當年上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或者當年養老金計發基數,計算出來的一個比值。
如果說本人按照60%基數繳費,60%基數實際上指的是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的60%。假設某一年度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是6萬元,月社會平均工資是5000元,60%基數就是3000元。
3000元繳費基數繳費12個月,繳費基數之和是3.6萬元,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萬元,因此該繳費年度的繳費指數是0.6。
如果說我們某一年度隻交了6個月,繳費指數計算出來是0.3,會不會吃虧呢?不會的。因為平均繳費指數的計算,是所有繳費指數之和÷實際繳費年限之和。某14.5年的平均繳費指數是0.6,實際上這14.5年的繳費指數之和等于8.7。再加上6個月的繳費指數0.3,也就是說15年繳費年限、繳費指數之和是9,平均繳費指數還是0.6,不受影響。
2019年開始,國家要求各省市統一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上下限按照該省市全口徑城鎮就業人員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核定。過去的時候很多地方都是按照城鎮非私營就業人員社平工資核定的。城鎮非私營社平工資高,這樣有助于減輕人們參保繳費的負擔。
繳費可以減輕,但是養老金計算使用的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不能一下子改變的。否則就會造成改變後,職工的養老金待遇直接大幅下降。因此,國家從2020年開始,由各地公布養老金的計發基數。當年的養老金計發基數一般在上一年度的養老金計發基數之上略微增加一點,增速一般是養老金的平均增速,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速。最終由于兩種增速不一緻,也會實現繳費基數和計發基數的統一。
一些地方的養老金計算公式表述中沒有平均繳費指數,但是有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實際上就等于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乘以本人的平均繳費指數,或者說成當年的養老金計發基數乘以本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實際上計算公式是一緻的,沒有變化。
一般來說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是0.6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每年可以領取0.8%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指數是3,基礎養老金每年可以領取2%的退休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過渡性養老金,并沒有這樣的平均機制,一般是直接跟本人的平均繳費指數相挂鈎。
綜合而言,繳費指數可以說是直接受影響與繳費基數,與繳費年限、退休年齡等因素一樣,也是影響養老金高低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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