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
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财産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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