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要承擔經營範圍内森林防火責任。
非森林防火期,在野外生産性或非生産性用火的應有專人看守,用火結束後要清理火燒迹地。因用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或遺留火險隐患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在森林防火期内,各類野外用火行為必須經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審批,在規定的時間内,經批準後方可實施。未經批準的違規點燒行為,無論成災與否,都将嚴厲追究行為人責任,按照法律規定的上限進行處罰,引起森林火災的對行為人依法嚴懲。
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因生産活動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批準。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後徹底熄滅餘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和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丢棄火種。
森林防火十不要通常是指哪十不要:一、不要攜帶火種進山;
二、不要在林區吸煙、打火把照明;
三、不要在山上野炊、燒烤食物;
四、不要在林區内上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
五、不要煉山、燒荒、燒田埂草、堆燒等;
六、不要讓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區内玩火;
七、不要在野外燒火取暖;
八、不要乘車時向外扔煙頭;
九、不要在林區内狩獵、放火驅獸;
十、不要讓老、幼、弱、病、殘者參加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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