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的種類:
(1)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即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代理;
(2)自訴案件自訴人的代理,即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3)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随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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