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死亡,債務由繼承人在繼承範圍内償還
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要求如下:
(一)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遺産、需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的個人合法債務的,僅以所得積極遺産為限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産的價值總額,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二)遺産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産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産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三)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得到的積極财産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四)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五)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為體現人道主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産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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