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調解協議書不能司法确認,需要持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對協議進行審查,對其中的法律規定必備的内容或者違法的内容要求進行修改,合法的進行離婚登記。登記之後,離婚生效,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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