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注冊資本人民币十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的條件,使得公民在公司注冊時需要一次性投入實有資金量遠大于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所需。
2、在公司資金使用上要求同股東個人其它的資金嚴格分離,否則将會為公司負債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使之由于公司财務缺陷導緻投資人可能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風險大幅度的增加。
3、隻能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即是公司設立人,在客觀上影響了投資人今後單人投資經營的進一步發展。
4、每年要接受會計師事務所的嚴格财務審計的條件,無疑會加大公司的經常性财務審計支出,且對公司的财務保障的外在監督提出了比有限責任公司更高的審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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