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3号)中關于優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和申請出口退稅辦理流程的規定,即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為便于納稅人掌握相關操作要點,現制作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問:2020年2月1日起,海關繳款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的辦理流程較之前有什麼調整和優化?
答:海關繳款書上的“繳款單位(人)”欄次有的僅注明一個繳款單位信息(以下稱“單擡頭海關繳款書”);有的同時标明有兩個單位名稱,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托進口單位名稱(以下稱“雙擡頭海關繳款書”)。
單擡頭海關繳款書的抵扣和退稅主體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納稅人隻需在綜合服務平台上對查詢到的單擡頭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确認後,即可辦理後續增值稅納稅申報或出口退稅事宜。不再需要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也不需要繼續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對于雙擡頭海關繳款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6〕32号)規定,代理進口單位和委托進口單位均有可能成為抵扣或退稅主體。因此,自2020年2月1 日起,納稅人需要繼續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經稽核比對相符後,再通過綜合服務平台對海關繳款書進行用途确認,不需要繼續憑《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為便于納稅人“一站式”辦理相關事宜,稅務總局已在綜合服務平台開通海關繳款書信息錄入功能。納稅人可以通過這一功能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申請稽核比對。納稅人也可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
此外,納稅人如發現海關繳款書用途确認有誤,可以與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一樣,按照有關規定和流程調整用途。
•••••熱點二•••••
問:納稅人取得單擡頭海關繳款書後,如果在綜合服務平台未能查詢到相關電子信息,或查詢到的電子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緻,應當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通過綜合服務平台未能查詢到相關電子信息,或查詢到的電子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緻,主要存在以下幾類原因:一是納稅人在填寫海關繳款書時未能準确填寫本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納稅人名稱;二是海關繳款書信息尚未由海關部門及時準确傳輸至稅務部門;三是納稅人可能取得了僞造或變造的海關繳款書。
針對上述情況,納稅人首先應當錄入對應海關繳款書信息,申請稽核比對。如果稽核比對相符,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台進行用途确認;如果稽核比對結果不符,納稅人應當持海關繳款書原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經稅務機關核查,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業務一緻的,納稅人即可通過綜合服務平台進行用途确認。
問:納稅人2019年5月1日取得一張海關繳款書并于當月上傳申請稽核比對,2019年6月1日,該張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為“不符”,納稅人2020年2月1日後,是否可以繼續向稅務機關申請數據修改或核對?
答:為進一步保障納稅人的抵扣權益,自2020年2月1日起,稅務機關取消了稽核異常海關繳款書原有180日的數據修改核對時間限制。33号公告實施前,因申請數據修改或者核對超過180日限制導緻不能抵扣的納稅人,可以重新報送海關繳款書信息,或者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數據核對,并按照規定流程進行後續處理。
問:納稅人2月1日前已經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并申請稽核比對的,2月1日之後是否需要繼續憑借《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納稅人在申報2019年12月屬期增值稅時,仍需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并按照通知書上注明的稅額申報抵扣增值稅。因此,2020年1月31日前,納稅人仍然可以通過原有方式繼續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
納稅人在申報2020年1月及以後屬期增值稅時,稅務機關會将前期納稅人已經上傳并且稽核比對相符的海關繳款書信息推送至綜合服務平台。納稅人在綜合服務平台對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電子信息進行用途确認後,即可辦理後續增值稅納稅申報等事宜,不需要繼續下載《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
•••••熱點五•••••
問:2020年2月1日之後,納稅人可以從哪些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
答:2020年2月1日之後,納稅人既可通過綜合服務平台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也可通過原有渠道錄入海關繳款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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