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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可持續發展的原因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04:45:14

太湖可持續發展的原因?《太湖流域管理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0年這是我國七大流域中第一部流域管理綜合性行政法規,開創了流域立法的先河,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太湖可持續發展的原因?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太湖可持續發展的原因(太湖條例施行十年後)1

太湖可持續發展的原因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0年。這是我國七大流域中第一部流域管理綜合性行政法規,開創了流域立法的先河。

開端于10年前的“法”治太湖,有不少創新探索。在《條例》頒布前,治理水污染,水裡隻管水裡,岸上隻管岸上,彼此管不着。《條例》創新性地将太湖治理從水中延伸至岸上5公裡,禁止設置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生産項目。如今,污染在水中,根子在岸上,已成為共識。

《條例》施行後,很快打了勝仗。2012年,一家浙江化工企業在距離太浦河岸不足百米處新建工廠,當時上海新水源地青浦金澤水庫已在論證中,拟建的飲用水取水口就在新建化工廠下遊。但《條例》明确,對于在距離河岸線1000米範圍内,新建、擴建化工、醫藥生産項目等項目明令禁止,并賦予太湖局監督管理職責。

化工廠違法事實清楚,但拆除意味着稅收的損失,阻力客觀存在。太湖局一紙通報,将相關情況反饋浙江省環保廳。環保廳極為重視,經近1年處理協調,占地24畝的化工廠全部拆至工業園。在太湖局辦公室,人們回憶起此事,有人感慨:“那家化工廠拆遷成本近1000萬元,這成了一個典型,教育了一批企業。從表面看,拆掉的是工廠,從深度看,掐滅了更多企業試圖鑽空子的僥幸心理。”

太湖有法可依之後,太湖流域城市相關負責人開始主動到太湖局商讨,談他們對《條例》的理解,咨詢怎麼做才合法,以及相關做法在《條例》中有沒有依據等。那幾年,太湖局的同志們,也習慣在包裡放幾本《太湖流域管理條例》,但凡有人談起條例,就送對方一本。

《條例》施行後這些年,長三角對生态綠色發展愈發重視。比如一直積極呼籲太湖流域立法的湖州,開始下大力氣保護太湖。以前,湖州采石場遠近聞名,甚至成了長三角地區“建築石料”的代名詞,但礦石沖洗導緻大量泥沙入河入湖,緻水體混濁,流經湖州的東、西苕溪幾乎成了“黃河”,而東、西苕溪常年供應太湖入湖總水量的50%以上。經過1年時間的關停并轉,2014年,湖州采石場産能減少三分之二,同年,湖州成為全國首個地市級生态文明先行示範區。2016年,湖州頒布實施全國首部生态文明先行示範區地方法規——《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條例》。

太湖是長三角區域水資源調配中心,也是區域水生态的晴雨表,近年來為推進破解諸多新老問題,太湖流域管理協調機制也在不斷拓展。早在2008年,國務院批複成立了由國家發改委牽頭的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部際聯席會議,近年來,太湖流域城市還建立了太湖澱山湖湖長協作協商機制、環太湖城市水利工作聯席會議、省際地區水葫蘆防控協作機制、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信息共享等一批長效協作機制,流域區域共保聯治新局面基本形成。

今年,《完善太湖治理協調機制工作方案》印發,明确成立由水利部部長擔任組長的太湖流域調度協調組,協調組下設辦公室在太湖局,承擔具體工作。10月底,太湖局組織召開太湖流域調度協調組辦公室第一次全體會議,環太湖城市水利工作聯席會議第六次會議同步召開,會上,環太湖城市水利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吸納杭州市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

《條例》施行10年來,我國對流域保護工作更加得心應手。今年3月1日,針對特定流域保護的首部全國性法律《長江保護法》正式施行,流域立法更進一步,“條例”成了“法”,行政法規成了法律。

欄目主編:孔令君 文字編輯:孔令君 題圖來源:新華社 資料圖 圖片編輯:項建英

題圖:浙江湖州太湖旅遊度假區

來源:作者:任俊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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