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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信息披露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3 13:12:21

加強信息披露?《金證研》法庫中心 連年/作者 幽樹/風控,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加強信息披露?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加強信息披露(法規進一步強調信披義務)1

加強信息披露

《金證研》法庫中心 連年/作者 幽樹/風控

關聯交易是指發行人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由于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或造成利益輸送、股東侵占公司權益等問題,一直以來,關聯交易都是監管層關注重點。對于關聯交易,監管部門在多部法規中亦作出明确規定,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應嚴格履行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義務。對此,證監會表示,上市公司必須嚴格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不得刻意隐瞞關聯交易,侵害中小股東的知情權。

一、除法規明确指出的關聯方外,關聯方認定尊重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據證監會2021年3月18日發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182号令】,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因此,上市公司關聯方的認定範圍的定義對于判斷交易事項是否屬于關聯交易尤為重要。

對于關聯方的認定範圍,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0年12月31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深交所上市規則(2020)》”)、2020年12月31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闆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創業闆上市規則(2020)》”)、2020年12月31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交所上市規則(2020)》”)、2020年12月31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闆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闆上市規則(2020)》”)等法律法規中均有相關的法條規定。

上述5部法條中對于關聯方的認定範圍均一緻,均認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對于關聯法人,上述法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緻行動人;在過去十二個月内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司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對于關聯自然人,上述法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前兩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過去十二個月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十二個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其中,關于上述“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關聯關系在《金證研》法庫中心于2021年8月16日發布的《實質重于形式判定核心:會否導緻與關聯方間産生資源或義務的轉移》中有着詳細的解釋,在實際操作中,對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判定核心應關注其是否會導緻與關聯方間産生資源或義務的轉移,是否會導緻上市公司對其有利益傾斜。

值得注意的是,據上交所2011年3月4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在可能導緻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和法人中,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以及法人。

即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的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東應該按照“實質大于形式”的原則将其認定為關聯方。

因此,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具有上述情形的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均屬于關聯交易。

而對于關聯交易中的“交易”内容,上述法規同樣做出了規定。

二、上市規則界定關聯交易行為,明确逾十類關聯交易應予以披露

對于《深交所上市規則(2020)》、《創業闆上市規則(2020)》、《上交所上市規則(2020)》、《科創闆上市規則(2020)》,關聯交易包括上述法規規定的重大交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合并報表範圍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體)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上述法規對重大交易的内容大緻一樣,其中存在細微的區别。

在上述法規中,關聯交易均包括了與關聯方進行的應披露的重大交易以及其他交易内容。

其中,應披露的重大交易内容包括購買或者出售資産;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财、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等);提供财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者租出資産;贈與或者受贈資産;債券或者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以及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

需要指出的是,在《創業闆上市規則(2020)》中,其規定的“對外投資”交易内容中并不包括設立或者增資全資子公司。同時,其應披露的重大交易中還額外包括了“放棄權利(含放棄優先購買權、優先認繳出資權利等)”。

而在《科創闆上市規則(2020)》中,則是在“對外投資”交易内容中将“購買銀行理财産品”排除在外。

而對于上市公司與關聯方進行的其他交易内容,在《深交所上市規則(2020)》、《創業闆上市規則(2020)》、《上交所上市規則(2020)》中規定了其包括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産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托或者受托銷售;關聯雙方共同投資以及其他通過約定可能造成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值得一提的是,《上交所上市規則(2020)》中規定了“在關聯人财務公司存貸款”同樣屬于關聯交易。

而在《科創闆上市規則(2020)》中,其并未對其他關聯交易内容作出具體的規定,而是将其歸納為日常經營範圍内發生的可能引緻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

而對于關聯交易的披露标準,上述法規同樣有相應的規定。

三、關聯交易逾30萬元應及時披露,逾3,000萬元重大關聯交易應及時披露并經審議

《深交所上市規則(2020)》、《創業闆上市規則(2020)》、《上交所上市規則(2020)》、《科創闆上市規則(2020)》,均規定了上市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對于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的關聯交易披露标準,《深交所上市規則》、《創業闆上市規則(2020)》、《上交所上市規則(2020)》中均規定了其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産絕對值0.5%以上的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

同時,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産、單純減免上市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的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産絕對值5%以上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及時披露并且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

特别地,《科創闆上市規則(2020)》中關于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的重大關聯交易披露标準的規定存在差别。

據《科創闆上市規則(2020)》,上市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成交金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産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過300萬元,應當及時披露。

同時,關聯交易的交易金額(提供擔保除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産或市值1%以上,且超過3,000萬元,應當及時披露并且提交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

對于上述關聯交易,其适用于累計計算标準,即,上市公司在連續十二個月内發生的與同一關聯人進行的交易,以及與不同關聯人進行的與同一交易标的相關的交易,應當累計計算。

其中,《深交所上市規則(2020)》、《創業闆上市規則(2020)》、《上交所上市規則(2020)》規定上述同一關聯人包括與該關聯人受同一主體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權控制關系的其他關聯人。

特别地,在《科創闆上市規則(2020)》中,上述同一關聯人還包括了由同一自然人擔任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為關聯方做擔保應經審議并及時披露,創業闆禁止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财務資助

因為上市公司為其他方提供擔保會給公司本身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因此上述法規對于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均設有獨立的規定。

深交所和上交所所有闆塊的上市公司,若要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無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創業闆上市規則(2020)》和《科創闆上市規則(2020)》還額外規定了,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提供反擔保。

特别地,《上交所上市規則(2020)》中,規定了上市公司為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的,也應當參照關聯交易的形式按規定執行,其有關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上回避表決。

即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若要為其持股5%以下的股東提供擔保,則上述交易亦同樣屬于關聯交易,需要比照關聯交易的規定以及程序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在科創闆上市的公司,其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需要具備合理的商業邏輯。

據《科創闆上市規則(2020)》,上市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具備合理的商業邏輯,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披露,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同樣地,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涉及“委托理财”、“提供财務資助”的交易同樣有獨立的規定。

《深交所上市規則(2020)》、《創業闆上市規則(2020)》、《上交所上市規則(2020)》、《科創闆上市規則(2020)》,均規定了上市公司向關聯方“提供财務資助”、“委托理财”等事項時,應當以發生額作為計算标準,并按交易事項的類型在連續十二個月内累計計算,經累計計算達到前述關聯交易披露标準的,适用其規定。已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在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範圍。

值得注意的是,在《創業闆上市規則(2020)》中,其規定了上市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關聯人提供資金等财務資助。

同時,《創業闆上市規則(2020)》、《科創闆上市規則(2020)》中均表示,上市公司應當審慎向關聯方提供财務資助或者委托理财。

特别地,《上交所上市規則(2020)》中還對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的情形做出了額外的規定。

據《上交所上市規則(2020)》第10.2.7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共同出資設立公司,應當以上市公司的出資額作為交易金額,适用前述關聯交易披露标準的規定。

若是上市公司對關聯交易“隐而不披”,涉嫌違反《證券法》。相關信息披露負責人或将同樣受到處罰,若其違法行為、或者隐瞞相關事項是由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的,其同樣需要受到警告以及處罰。

據2019年12月28日修訂的《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确、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隐瞞相關事項導緻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難發現,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進行的“提供擔保”、“委托理财”、“提供資金資助”等關聯交易或存在着較多“灰色地帶”,因此上述法規均對前述行為進行嚴格的規定。上述關聯交易或是監管者的關注重點。

在風雲變幻的資本市場中,不少“參與者”或多或少利用關聯交易牟取利益。為了避免“東窗事發”,甚至有“參與者”采取對關聯交易“去關聯化”或者對關聯交易“隐而不披”的手段,規避處罰。

五、間接為關聯方提供擔保屬于關聯交易,高升控股對關聯交易“隐而不披”遭處罰

據公開信息,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升控股”)系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據湖北證監局于2019年12月25日發布的【2019】5号《行政處罰決定書》,高升控股因未充分披露關聯方、未按規定披露與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未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為關聯方擔保的關聯交易而遭到證監會處罰。

其中,對于高升控股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關聯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遺漏”行為。

此外,韋振宇作為高升控股實際控制人,隐瞞其知曉的高升控股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拆借資金給關聯方使用等行為,不通知上市公司并督促其履行關聯交易審議及信息披露義務,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因此,證監會對高升控股給予警告,并處以六十萬元的罰款;對高升控股實際控制人韋振宇基于警告,處以九十萬元罰款。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高升控股存在着對關聯交易“隐而不披”的情形,而對于判斷上市公司的交易是否屬于關聯交易,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着“實質重于形式”的判定原則。

據湖北證監局【2019】5号《行政處罰書》,北京宇馳瑞德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馳瑞德”)與北京碧天财富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天财富”)簽訂借款1億元的《借款合同》。同日,高升控股與碧天财富簽訂《保證合同》,為宇馳瑞德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時,藍鼎實業(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鼎實業”)、韋某康、韋振宇等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

其中,宇馳瑞德、藍鼎實業分别系高升控股的第一大、第二大股東。韋某康系高升控股實控人韋振宇的父親。

因此,上述交易實際系高升控股直接為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事項,構成關聯交易。

據湖北證監局【2019】5号《行政處罰書》,2017年10月30日,高升控股與其控股股東宇馳瑞德、第二大股東藍鼎實業作為共同借款人,與出借人趙某賓簽訂借款協議,借款金額1億元。

依據上述交易的共同借款借款協議内容,并結合協議履行的情況看,該借款的收款方和使用方均不是高升控股,而是高升控股的關聯方。高升控股在上述共同借款事項中,主要承擔一定條件下的還款義務,實質構成擔保法律關系,依據2006年12月13日審議通過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因此上述借款擔保事項構成關聯交易。

因此,上述交易中,雖然表面上,高升控股是因為其為借款人,因此對該借款進行擔保,但該借款的收款方和使用方均不是高升控股,因此,高升控股雖然同為借款人,但其未使用該借款,該借款的實際使用人系高升控股的關聯方,因此高升控股對此借款進行擔保,實質上系為關聯方的借款進行擔保,因此,适用“實質大于形式”的原則,上述交易構成間接為關聯方擔保的事項。

不難發現,高升控股存在對關聯關系“隐而不披”的情形,其亦因此受到了證監局的處罰。實際上,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因存在将關聯交易“去關聯化”而隐瞞關聯交易規避監管的情況,也遭到了證監局處罰。

六、以“股份代持”隐藏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珠海中富遭證監會處罰

據公開信息,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中富”)系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2019】16号《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錦鐘、宋建明、韓惠明)》,劉錦鐘時任珠海中富實際控制人并擔任珠海中富副董事長。

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與廣東長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洲投資”)簽訂附條件生效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認購協議》,其中長洲投資拟認購珠海中富14,000萬股,占發行後珠海中富總股份的7.8%。

經證監會檢查,長洲投資為陳某勇個人控制的公司。因此,長洲投資此次拟認購珠海中富非公開發行5%以上股份,作為長洲投資實際控制人的陳某勇,可通過長洲投資在未來12個月内間接持有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有關“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關聯自然人的規定,陳某勇為珠海中富的關聯人。

2015年12月初,珠海中富實際控制人劉錦鐘通過李某傑告知陳某勇,珠海中富拟轉讓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中富”),以使珠海中富2015年業績實現盈利,希望陳某勇買下并回租給珠海中富。陳某勇同意買入,并安排深圳興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興中投資”)為受讓方,收購資金為陳某勇向他人借款。經查,興中投資實際為陳某勇以他人名義設立的“空殼”企業,自設立以來沒有任何業務,陳某勇控制興中投資的公章和營業執照。興中投資由陳某勇個人控制,陳某勇乃系利用興中投資名義買入河南中富股權。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與興中投資簽訂《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以1.3億元的價格向興中投資出售子公司河南中富100%股權。陳某勇為珠海中富的關聯人,珠海中富出售子公司股權給陳某勇控制的興中投資構成關聯交易。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開第九屆董事會2015年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出售河南中富股權的議案。在前述過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關公告中,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興中投資出售河南中富的情況,而未将其作為關聯交易予以披露。

因珠海中富未如實披露關聯交易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确、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2013年6月29日修訂版)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對此,證監會對珠海中富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實際控制人兼副董事長劉錦鐘、董事長兼總經理宋建明、董事會秘書韓慧明給予警告,并分别處以30萬元、30萬元、15萬元的罰款。

因此,在上述交易中,從表面上看,珠海中富系轉讓其子公司河南中富予無關聯第三方興中投資。但實質上,該交易系珠海中富轉讓其子公司予關聯方陳某勇以使珠海中富2015年業績實現盈利,該交易應為關聯交易。在交易過程中,珠海中富存在為了規避關聯交易産生的程序與監管,為該關聯交易“去關聯化”的情形。在該過程中,表面上,陳某勇以興中投資作為交易對手方,以規避關聯交易的監管。但實質上,該企業系陳某勇以他人名義設立的“空殼”企業,并且興中投資與珠海中富的交易資金來源于陳某勇向他人的借款。

不難發現,為關聯交易“去關聯化”亦不能規避證監會的監管,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為規避監管将關聯交易“去關聯化”同樣屬于隐瞞關聯交易,将受到證監會的警告以及罰款。

無獨有偶,交易的類型判斷同樣适用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七、向第三方出售房産實際卻系代關聯方還款,銀億股份因隐瞞關聯交易被罰

據公開信息,銀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億股份”)系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據甘肅監管局2020年1月9日發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銀億股份、熊續強、方宇、張明海、王德銀、李春兒)》,銀億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億集團”)系銀億股份控股股東甯波銀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甯波銀億”)的控股股東。因此,銀億股份與銀億集團構成關聯關系。

2018年9月,為償還銀億集團欠甯波市鄞州區福明街道張隘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張隘村”)2.88億元借款,銀億股份子公司甯波銀億新城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億新城”)将準備出售的商品房過戶至張隘村,并确認為銀億新城銷售收入,從而形成銀億股份子公司代關聯方銀億集團償還借款事項。上述金額占2017年末經審計淨資産絕對值185.26億元的1.55%,已達到信息披露标準,銀億股份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由上述情形可知,從表面上來看,銀億股份子公司銀億新城向張隘村銷售商品房,并确認為銀億新城銷售收入。但實質上,上述交易中,銀億股份并未收到張隘村支付的款項,其向張隘村“銷售”的商品房實質上系代替銀億集團向張隘村償還2.88億元借款,形成了銀億股份子公司代關聯方銀億集團償還借款的事項,屬于關聯交易,然而銀億股份并未及時披露上述關聯交易,因此受到了證監會的處罰。

同樣地,對沖擊資本市場的公司來說,隐瞞關聯交易或對其上市進程帶來“毀滅性打擊”。

八、在監管核查過程中持續隐瞞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創鑫激光上市“刹車”撤材料

據證監會2020年3月31日發布的《關于對深圳市創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蔣峰采取責令公開說明措施的決定》,深圳市創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鑫激光”)及其控股股東、實控人蔣峰在其上市申報材料中存在隐瞞關聯關系以及對應的關聯交易的情況,證監會認為其系主觀故意隐瞞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緻使創鑫激光的招股說明書中關于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遺漏,決定對創鑫激光以及蔣峰采取責令公開說明的監督管理措施。

2019年4月2日,創鑫激光向上交所科創闆申請發行上市,在其提交的首次申報材料中,實控人蔣峰隐瞞其通過第三人實際控制深圳愛可為激光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可為”),創鑫激光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未将愛可為作為關聯方披露,也未将創鑫激光與愛可為之間的交易披露為關聯交易。

2019年7月9日,上交所收到關于創鑫激光涉嫌隐瞞董事長蔣峰通過第三人控制愛可為等事項的舉報信。證監會于7月11日向創鑫激光發出舉報核查函,明确要求其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和申報會計師(以下統稱“中介機構”)結合舉報核查函所列的具體舉報線索進行核查,并就舉報事項是否屬實、是否構成發行上市障礙等發表明确意見。

在首次核查過程中以及創鑫激光及中介機構代表與上交所當面溝通時,蔣峰均否認實際通知愛可為的事實。在上交所要求進一步核查的情況下,8月27日,蔣峰才确認其報告期内通過第三人實際控制愛可為的事實。

對此,證監會認為雖然愛可為資産規模較小,報告期内與創鑫激光的關聯交易數額僅十餘萬,對創鑫激光生産影響較小,且愛可為已處于注銷過程中,但蔣峰在第二次舉報信核查前持續隐瞞實際控制愛可為的有關事實,主觀故意明顯,緻使創鑫激光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關于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遺漏,對違規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

據科創闆股票上市委員會于2019年11月14日發布的《科創闆上市委2019年第46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科創闆股票上市委員會同意創鑫激光發行上市,并要求其補充披露2019 年 7月 18 日發行人及中介機構代表來訪審核中心時否認深圳愛可為是蔣峰通過第三人控制的公司,蔣峰等人在中介機構訪談時否認通過代持方式隐藏與深圳愛可為之間的關聯關系,以及發行人《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内控制度未被有效執行,造成未能識别出關聯方深圳愛可為的真實原因。

而據證監會2020年10月21日發布的【2020】121号《中國證監會科創闆股票發行注冊程序終止通知書》,2020年10月13日,創鑫激光主動要求撤回注冊申請文件,證監會按規定決定終止對創鑫激光發行注冊程序。

不難發現,在上述案例中,盡管關聯方愛可為資産規模較小,報告期内與創鑫激光的關聯交易數額僅十餘萬,對創鑫激光生産影響較小,且愛可為已處于注銷過程中,但創鑫激光實控人主觀故意隐瞞上述關聯關系以及關聯交易的行為同樣嚴重影響了創鑫激光的申報材料的信披真實性,其亦因此收到了證監會的監管函。而創鑫激光亦因此“退考”。

因此,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處于上市進程的拟上市公司,均應完整、真實地披露其關聯交易及關聯交易信息,若通過隐瞞關聯關系或隐瞞關聯交易來規避監管,或将受到證監會的處罰。嚴監管下,企業能否自肅,維護良性市場競争環境,保護中小股東知情權?拭目以待。

本文源自金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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