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分别是一般火災、較大火災、重大火災、特别重大火災。 一般火災是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下直接财産損失的火災,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進行調查。
較大火災是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财産損失的火災,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進行調查。
重大火災是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财産損失的火災,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進行調查。
特别重大火災是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财産損失的火災,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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