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财政廳發布了《關于降低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收費标準的通知》(下稱《通知》)。根據《通知》,單樣檢測服務收費标準降至20元/人份(不含核酸檢測試劑費),混合檢測收費标準降至6元/人份(含核酸檢測試劑費,不區分混合檢測比例)。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用包括檢測服務費和試劑費用。單樣檢測服務收費标準降至20元/人份(不含核酸檢測試劑費),若每人份核酸檢測服務及試劑費總和超過28元的,單樣檢測服務費及試劑費總和按28元/人份收取;混合檢測收費标準降至6元/人份(含核酸檢測試劑費,不區分混合檢測比例);抗原檢測服務收費标準每人份5元,若每人份檢測服務及試劑費總和超過15元的,抗原檢測服務費及試劑費總和按15元/人份收取。抗體檢測收費标準不調整,單獨檢測IgG、IgM項目的15元/項,同時檢測IgG和IgM項目的合計25元/次,均不含抗體檢測試劑費。上述收費标準不區分普檢快檢。
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試劑、抗原檢測試劑和抗體檢測試劑按照實際購進的集采中選産品價格執行。
此外,根據《通知》,疾控機構新冠病毒核酸檢測費屬于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收費、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調整征收标準和坐收坐支。
轉自| 廣州日報
來源: 廣州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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