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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06 05:15:10

《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緻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由刑法的正文可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标準一共分三個等級,分别是:

1、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緻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

這三個标準都是概念性的,以遵循刑法具有可預測性原則,将定罪量刑标準變得可視化、可量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上述三個标準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确細化。

為了更直觀地了解《解釋》對上述三個定罪量刑标準的規定,将相關内容以表格的形式整理如下: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轄(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轄(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轄(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

從《解釋》的規定可知,刑法的規定的第一級量刑标準“在生産、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是本罪的“入門級”标準,是本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解釋的是“什麼行為”才會構成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此可知,本罪屬于行為犯,隻要實施了上述行為,不要求必須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即可構成犯罪。

而本罪的第二、第三級的量刑标準指的是,在行為人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的基礎上,如造成了如下危害結果或有如下加重情節的,應在何種量刑幅度下定罪量刑,也就是有加重情節下的量刑标準。

對比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兩罪在刑法的條文表述及定罪量刑上有不少相似之處,以圖表形式将兩罪進行對比,标出異同之處:

(1)兩罪基本犯的定罪量刑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轄(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4

(2)具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加重情節的定罪量刑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轄(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

(3)兩罪在“有其他嚴重情節”上的司法解釋對比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轄(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

(4)兩罪在“有其他嚴重情節”上的量刑對比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轄(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7

(5)兩罪對“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司法解釋對比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轄(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8

(6)兩罪在“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上的量刑對比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管轄(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

根據以上的圖表,對比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與第一百四十四條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兩罪在《解釋》中有多處通用或相同之處。即在造成同樣危害後果情況下,對涉案行為是認定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還是【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是取決于對涉案産品的定性以及對涉案産品成分的司法鑒定結果。

2、【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的量刑起點是三年有期徒刑,頂格量刑是無期徒刑,【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起點是五年有期徒刑,頂格量刑是死刑,後罪的量刑标準高于前罪;

3、關于涉案金額。在【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中,涉案金額達二十萬以上,上不封頂,如果沒有其他量刑情節,最高量刑為七年有期徒刑;在【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涉案金額在二十萬至五十萬,沒有其他量刑情節,量刑最高為十年有期徒刑,而當涉案金額達五十萬以上,即達到死刑的量刑範圍。也就是在【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罪】中,無論犯罪數額的多大,都不會導緻犯罪嫌疑人被判處該罪的法定最高刑,但在【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隻要銷售金額達到50萬,便可導緻犯罪嫌疑人的量刑進入本罪的最高量刑幅度。

【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司法解釋中的特殊規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産、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确規定:

第三條

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類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是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或者含有該類藥品的飼料養殖的供人食用的動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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