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最初是為了處理同鄰國和新興民族獨立國家的關系。1953年12月31日周恩來在接見印度政府代表團時,首次完整地提出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互相尊重領土主權、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處,得到了印方的贊同。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超越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态發展國家關系的基本原則,已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一個開放包容的國際法原則,集中體現了主權、正義、民主、法治的價值觀。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精辟體現了新型國際關系的本質特征,是一個相互聯系、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統一體,适用于各種社會制度、發展水平、體量規模國家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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