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産的需要臨時調整工作時間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後是合法的,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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