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産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如果監護人有侵害被監護人權益或者不适合繼續擔任監護人的情形,被監護人的其他近親屬或利害關系人可依法提起訴至人民法院,通過法院特别程序變更監護權,指定新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别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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