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實習性質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訓實習,是畢業生的就業實習,應認為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勤工儉學型實習中,大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由合同法調整,雙方存在勞務關系。
(1)培訓型實習。作為學校教學計劃的一部分,由學校統一安排到實踐部門進行的實習,為培訓型實習。培訓型實習,應當看做是教學的延伸,通過實習積累經驗,提升學生的技術能力,也不能視為就業。
(2)勤工儉學型實習。為獲得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在校生個人利用業餘時間進行的勤工儉學活動,可以被稱為勤工儉學型實習。這種實習活動,大學生與其服務的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系。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指出,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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