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與大型商超簽訂供貨合同,賬期35天,2019年12月,甲公司按合同向商朝提供1000萬的貨品,甲公司按經驗判斷會有三萬元的貨款扣除,但實際扣多少不清晰。
困擾:
1…配貨品種複雜,為“賬實相符”,一出貨就暫估收入。
2…由于沒及時與商超對賬(即使對賬了,金額也不一定确定)導緻金額不确定,每年彙繳出問題
3…如果暫估收入,款項不能如期收取,如果繳稅,企業損失很大,如果調賬,收入調增,對企業不利
問,2019年12月會計确認收入嗎?可以暫估收入嗎?如果暫估收入,年終款項不能收回,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如何處理?
第一:會計收入:
企業向客戶轉移商品,且所有權取得的定價很可能收回(很可能不能完全收回)
第二:增值稅:
直接收款方式:
已将貨物移送對方,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也未取得索要憑證(要錢證據,對賬也是證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三個未),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額和憑證當天。
結論,增值稅納稅義務沒有實現,所以增值稅收入不确認
1…發貨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2…暫估
借:應收賬款(價稅合計)
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
3…開票
第三:企業所得稅,照常确認。(權責發生制,不是收付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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