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新建、擴建或改建房,每戶宅基地的标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村委會應根據村莊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标準。
2、農村獨立住宅不得超過三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
聯排住宅不得超過四層,每戶建築總面積不得超過450平方米。各村應根據本村的風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種住宅建築方案,形成統一風格,采用坡屋頂建築形式。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面積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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