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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8-17 22:11:22

  重慶市為認真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号)精神,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一、報名

  1.報考類型

  報考類型共設四類,報考人員(以下簡稱考生)隻能選擇其中一類報考:

  (1)普通類:分為曆史類、物理類(均含藝術、體育)。報考普通類的考生,可單報或兼報統一高考、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兼報的考生,如參加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并被錄取,不得再參加統一高考;未被錄取的考生可繼續參加統一高考。

  (2)應用型本科和高職專科對口招生類(以下簡稱高職對口類):包括17個類别(詳見《2022年重慶市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實施辦法》)。報考高職對口類的考生,隻能報名參加高職分類考試招生。

  (3)中高等職業教育貫通培養項目轉段招生類(以下簡稱中職直升類):包括中職直升本科、中職直升專科。報考中職直升類的考生,隻能報名參加高職分類考試招生。

  (4)單考單招類:包括體育單招、殘疾單招、消防單招等。報考單考單招類的考生,隻能參加上述單考單招。

  2.報名條件

  考生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1)普通類。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具有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學力的社會人員,可報考普通類。

  ①考生自出生之日起至報考時戶籍一直在我市久居。

  ②考生具有我市普通高中學籍并實際就讀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

  A.考生父或母屬我市區縣級(含)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确認引進的優秀人才,考生随父或母将戶籍落戶我市的。

  B.考生父或母屬我市區縣級(含)以上政府規定的招商引資項目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投資者,考生随父或母将戶籍落戶我市的。

  C.考生父或母為駐我市部隊現役軍人,考生随軍将戶籍落戶我市的;考生父或母因複員(轉業)到我市,考生随父或母将戶籍落戶我市的。

  D.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調動,考生随父或母将戶籍落戶我市的。

  E.考生因家庭變故(指父母離異、死亡等非正常情況),考生随父或母或監護人将戶籍落戶我市的(父或母或監護人原戶籍應為我市)。

  F.考生為持有我市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且在中國定居的外國人。

  ③原戶籍非我市的考生(除普通類第2項規定情況外),考生及父或母須落戶我市3年及以上,考生須具有我市普通高中連續完整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④非我市戶籍的進城務工人員随遷子女,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須具有我市公安機關頒發的3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證,考生須具有3年我市普通高中連續完整學籍并實際就讀,其父或母須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穩定就業和居住的佐證材料(須同時提供連續3年及以上在渝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材料)。

  ⑤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随任子女,在國外就讀達到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學力,回國後本人戶籍已落戶我市的。

  具有普通類報考條件規定情況之一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可報考普通類。從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起,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報考普通類,須提供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學力證明(經市教委批準設立的具有藝術、體育類專業舉辦資格的中等職業學校藝術、體育類專業應屆畢業生除外)。

  (2)高職對口類。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可報考高職對口類。

  ①具備我市中等職業學校連續3年完整學籍并實際就讀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含經市教委認定實行彈性學制、學分制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

  ②具有我市3年及以上戶籍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或符合普通類第2項規定情況之一的我市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

  (3)中職直升類:具備我市中等職業學校連續3年完整學籍并實際就讀的中職與高職貫通培養項目(含“五年制” “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貫制”)、中職與本科貫通“3+4”分段培養改革試點項目中職階段應屆畢業生。

  (4)單考單招類:報考體育單招、殘疾單招的人員應具有我市戶籍或學籍。消防單招僅面向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開展,其報考資格由消防部門進行認定。

  3.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學曆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中階段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中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4.報名辦法及報名資格審核

  考生須按照《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重慶市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渝教考發〔2022〕1号)相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應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報名資格審核通過後,方可在我市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

  考生報名資格審核工作嚴格執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四部門關于做好重慶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生報名資格審核工作的通知》(渝教招發〔2021〕29号)有關規定,堅決杜絕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在我市報考。各區縣(自治縣)教育考試機構(以下簡稱區縣教育考試機構)是考生報名資格審核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考生報名資格審核工作,要認真履行考生報名資格審核工作職責,根據報名條件,會同本級教育部門、公安機關和人力社保、醫保部門等嚴格審核本轄區考生報名資格。市教育考試院要指導各區縣教育考試機構切實做好報名資格審核工作,并結合教育部門學籍審核和公安機關戶籍、居住證審核結果,對所有報名數據進行重複報名和違規情況篩查。

  5.市教育考試院、各區縣教育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内容、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确,承諾參加考試招生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6.對以大學、中職招生名義遷移戶籍到我市後到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不得在我市報名。

  華僑、港澳台考生和現役軍人報考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考生檔案

  7.考生檔案由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組成。

  電子檔案是普通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願信息、成績信息、考生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内容。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體檢、報考志願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内容一緻。

  紙質檔案是考生人事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除與電子檔案相對應紙介質材料外,還應包括中學生檔案、報名資格審核類材料、體檢表、錄取照顧及專項資格申報材料、外語口試表等。

  8.考生紙質檔案由各報名點負責組建、發放和保管,區縣教育考試機構要加強對報名點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考生電子檔案由市教育考試院負責組建和管理。各有關部門和區縣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提供組建檔案的材料。各區縣教育考試機構、報名點要根據《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修訂印發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渝教基發〔2016〕84号)、《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檔案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中小學校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渝教發〔2018〕10号)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考生檔案管理,防止弄虛作假。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對畢業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

  市教育考試院要高度重視考生檔案信息的采集,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标準和有關規定,制訂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應普通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要建立完整的電子檔案信息确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信息采集部門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并負責進行彙總、整理,确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内容一緻,确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确、安全,并按規定的格式建立全市考生電子檔案庫。要切實加強考生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或不按規定要求和時間填報信息而對考生錄取産生的不利影響,由考生本人負責。

  9.考生檔案發放和保管要做到嚴格審核、手續完善、安全保密、流程規範。考生被普通高校錄取後可憑準考證和錄取通知書到報名點領取紙質檔案。報名點在發放檔案時要認真查驗,并與市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錄取信息進行核對,無誤後方可交予考生并簽字确認完善手續。所有考生報到時均須向錄取高校提交個人紙質檔案。考生中途不得拆封紙質檔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0.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應對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内容應完整、準确地反映在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報告(或綜合信息表)中。

  具有我市學籍的高中階段學校(含普通高中和中職學校)應屆畢業生的考核意見在綜合素質評價系統的學校意見欄中由畢業學校負責填寫,并打印綜合素質評價報告裝入中學生檔案。綜合素質評價還将生成電子版評價報告,供招生錄取使用。其中市内考生使用畢業當年報告,市外普通高中考生須提供綜合素質評價報告并由區縣教育考試機構指定中學錄入綜合評價系統。

  其他考生需填寫由區縣教育考試機構提供的《重慶市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綜合信息表》,在校生由學校、非在校生由單位(或鄉鎮、街道辦事處)作出考核意見後裝入考生檔案。

  1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内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2.報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考生體檢工作由市教育考試院會同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統籌安排和監督指導,由各區縣教育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考生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号)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号)等有關要求,根據市教育考試院、市衛生健康委有關工作規定,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确的體檢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異議,體檢機構不能做出結論的,由市教育考試院商市衛生健康委指定一所終檢醫院,并負責協調終檢醫院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3.普通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軍事(武警)、公安等院校招生體檢(測)工作按相關規定執行。

    五、考試

  14.我市統一高考(含全國統一考試、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下同)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教委統籌管理,市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各區縣(自治縣)教育部門、教育考試機構要高度重視考試組織管理工作,在區縣政府統籌指揮下,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切實做到萬無一失,平穩有序。

  15.我市統一高考必須在标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經本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招委會)研究同意并報請市教育考試院批準。

  16.各區縣教育考試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市教委、市國家保密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渝教招發〔2018〕13号)和市教育考試院印發《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範(試行)》(渝教考發〔2018〕110号)要求,加強保密室建設和管理,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制定失(洩)密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健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洩)密事件,必須立即報市教育考試院和本地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招委會主任)、教育部門主要負責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洩)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17.科目及分值

  我市統一高考實行“3+1+2”模式,即全國統一考試語文、數學、外語(含聽力,下同)3科以及考生從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6科中選擇的3科。在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中,物理、曆史為首選科目,考生隻能且必須選擇其中1科報考;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4科為再選科目,考生隻能且必須選擇其中2科報考。

  統一高考總成績由全國統一考試的語文、數學、外語3科成績和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首選科目1科、再選科目2科成績組成,總分滿分為750分。其中,全國統一考試科目語文、數學、外語滿分均為150分,總分滿分450分;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每科原始分值滿分均為100分,首選科目成績以原始分計入總成績,再選科目成績以等級轉換分(每科滿分仍為100分)計入總成績,總分滿分300分。

  18.考試時間

  (1)全國統一考試。全國統一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7日全天和6月8日下午,其中語文考試時長為150分鐘,數學、外語考試時長均為120分鐘。

  (2)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8日上午和6月9日全天,每科考試時長均為75分鐘。

  19.全國統一考試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非英語語種考生參加考試的考點由市教育考試院統籌設置。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還應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時間安排在6月10日進行。外語口試考點由各區縣教育考試機構安排,英語語種考生在報名區縣所設置的口試考點參加口試,非英語語種考生在參加考試所在區縣設置的口試考點參加口試。

  20.全國統一考試試題(包括試卷、帶試題内容的答題卡、副題、聽力光盤,下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試啟用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負責命制;評分參考自啟用起5年内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根據評分參考制定的評分細則,包括全文或部分内容,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考生答題卡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外語口試試題(包括參考答案和評分标準)在啟用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由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命制。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試題(包括試卷、帶試題内容的答題卡、副題,下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試啟用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由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命制;評分參考自啟用起5年内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評卷過程中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考生答題卡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參考由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印制,其印制、運送與保管須符合國家安全保密規定。評分參考管理須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評分參考考務管理辦法(暫行)》(教試中心函〔2021〕133号)。

  21.我市統一高考的組織實施按市教育考試院當年修訂印發的《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考務工作細則》和有關規定執行。各區縣教育考試機構要按照有關要求并結合實際,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六、評卷及成績發放

  22.我市統一高考評卷工作在市教委統一領導下,成立重慶市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評卷工作領導組,負責2022年我市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評卷工作的管理和指導。評卷工作由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具體組織,指定高校承辦,采取集中封閉網上評卷方式進行,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加強評卷工作人員管理。市教育考試院和承辦高校要采取切實措施,确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确。承辦高校有責任按教育部相關要求承擔評卷工作任務。

  23.任何單位都不得擅自公布和對外提供考生成績。考生成績隻能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布、宣傳、炒作“高考狀元”“高分考生”“高考喜報”“高考升學率”等。

  24.考生可通過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門戶網()和重慶招考信息網()查詢成績。考生對成績有疑義的可申請成績複核,市教育考試院應制訂考生成績複核辦法及其程序并告知考生。

  七、招生計劃及章程

  25.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曆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可在我市招生,根據教育部彙總公布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内,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管理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規定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本校的在渝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緻。市教育考試院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并負責及時、規範、準确、統一地向社會公布經高校核對的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在渝招生計劃應按照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3個類别,分本科、專科2個層次編制。普通類招生計劃按照首選科目物理、曆史分别編制,藝術類、體育類招生計劃不分物理、曆史編制。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含經教育部批準參照獨立設置藝術院校招生辦法執行的本科院校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可不編制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

  26.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确、表述規範,經其主管部門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确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緻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須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違背。市屬高校特殊類型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确定後,報市教委核定。

  27.各高校須按規定時間将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台)供社會查詢。

  八、志願填報

  28.考生志願采取網上填報方式,安排在考試成績公布後進行,具體時間、安排及要求由市教育考試院統一公布。

  29.各區縣教育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和中學要加強對考生的職業規劃設計及教育規劃設計能力培養,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願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引導考生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市公布的招生規定、招生計劃,根據自己的成績、位次和意願,按要求科學合理地填報學校和專業志願,并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确性承擔責任。考生志願是院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也是考生自我意向的表達,考生須慎重對待,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嚴禁違背考生個人意願,代替考生填報志願、要挾考生或誘導考生填報志願等侵犯考生權益的行為。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考生填報志願結束前各級教育考試機構不得将考生成績提供給有關高校。

  30.批次及志願設置

  我市統一高考按照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3個類别分别設置批次,各批次實行專業(類)平行志願(以下簡稱,專業平行志願)或院校順序志願。專業平行志願以“1個專業(類)+1個學校”為1個志願;院校順序志願以“1個學校+6個專業(類)”為1個志願,并設置是否服從專業調劑選項。

  (1)普通類。設置本科提前批、本科批、高職專科提前批、高職專科批4個批次,依序進行錄取。

  ①本科提前批,分為A段和B段。包括按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招生專業和計劃。

  本科提前批A段包括軍事(武警)、公安、消防、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等有面試、體檢(體測)等特殊要求的本科招生專業及計劃,設置2個院校順序志願;

  本科提前批B段包括國家專項、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公費師範生(含優師專項、全科教師)、部分藝術體育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以及其他經教育部批準的特殊高校(專業)等其他本科招生專業及計劃,設置60個專業平行志願。

  ②本科批。除本科提前批及有關特殊類型以外的其他本科招生專業及計劃(含地方專項、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定向招生等),設置96個專業平行志願。

  ③高職專科提前批。包括定向培養士官招生等有面試體檢(體測)等特殊要求、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及其他按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專科招生專業及計劃,設置2個院校順序志願。

  ④高職專科批。除高職專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專科招生專業及計劃,設置96個專業平行志願。

  強基計劃、香港高校獨立招生、民族傳統體育和運動訓練專業單獨招生、飛行技術招生等安排在普通類本科提前批A段前進行。其中民飛招生設2個平行志願。

  高校專項、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安排在招生高校普通計劃所在批次前投檔錄取,各設1個院校志願。

  (2)藝術類。設置藝術本科提前批、藝術本科批、藝術專科批3個批次,依序進行錄取。

  ①藝術本科提前批。獨立設置藝術院校(含參照執行)本科招生專業及計劃,設置1個院校志願。

  ②藝術本科批,分為A段和B段。藝術本科批A段包括認定我市專業統考成績的藝術類本科招生專業及計劃,設置60個專業平行志願;藝術本科批B段包括除藝術本科提前批以外的由招生高校單獨組織校考的藝術類本科招生專業及計劃,設置2個院校順序志願。

  ③藝術專科批。認定我市專業統考成績的藝術類專科招生專業及計劃,設置60個專業平行志願。

  (3)體育類。設置體育本科批、體育專科批2個批次,依序進行錄取。

  ①體育本科批。體育類本科招生專業及計劃,設置60個專業平行志願。

  ②體育專科批。體育類專科招生專業及計劃,設置60個專業平行志願。

  31.考生填報志願須符合所填高校招生計劃類别和專業(類)的選考科目要求。按“物理”編制的招生專業及計劃,僅限首選科目為物理的考生填報;按“曆史”編制的招生專業及計劃,僅限首選科目為曆史的考生填報。

  考生填報志願還須符合相應的資格條件。填報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志願的考生應專業考試合格;填報綜合評價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須經過相應測試選拔程序和資格公示;填報國家專項、高校專項、地方專項等專項計劃的考生須具備相應的專項資格;填報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定向就業招生等的考生須滿足民族、戶籍等條件。

  報考軍事(武警)、公安、定向培養士官招生等的考生,填報志願後需參加相應的面試、體檢、體能測試、考核(考察)等,合格後方具備投檔資格。

    九、錄取

  32.我市統一高考錄取工作在市教委統一領導下,成立重慶市統一高考錄取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重慶市錄取領導小組),負責我市2022年統一高考錄取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具體實施。我市錄取工作安排在7月上旬至8月中旬進行。

  33.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按照“學校負責、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市教育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

  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

  市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在渝招生高校執行國家及我市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34.錄取控制分數線

  (1)普通類。根據考生文化成績(含統一高考總成績和政策性加分,下同),按照招生計劃數的一定比例,綜合生源等情況,按照選考物理、曆史分别劃定普通類本科、專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同時,按照選考物理、曆史分别劃定特殊類型資格線,用于強基計劃、高校專項、高水平藝術團等招生。

  (2)藝術類。根據藝術類各類别考生文化成績及專業統考成績,按照招生計劃數的一定比例,綜合生源等情況,分别劃定藝術類各類别本科、專科錄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數線及專業分數線。根據藝術類各類别專業統考成績劃定相應類别校考資格線。

  (3)體育類。根據體育類考生文化成績及專業統考成績,按照招生計劃數的一定比例,綜合生源等情況,分别劃定體育類本科、專科錄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數線及專業分數線。

  錄取控制分數線經我市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專題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市教育考試院通過媒體和相關網站公布。

  35.錄取投檔

  (1)普通類

  ①專業平行志願批次依據“分數優先、遵循志願、一輪投檔”的原則,按照考生投檔排序位次進行投檔。投檔排序位次根據考生文化成績确定,如考生文化成績相同則按照同分排序規則确定位次。

  ②院校順序志願批次依據“志願優先、遵循分數”的原則,先按照第一志願考生投檔排序位次和高校調檔比例進行投檔,高校錄取時退出差額或計劃不滿額的,依志願順序按照排序位次補投符合要求的考生。投檔排序位次根據考生文化成績确定,如考生文化成績相同則按同分排序規則确定位次。

  ③同分排序規則。根據考生文化成績排序,如考生文化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總成績、語文或數學中的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

  ④投檔比例。按照專業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根據模拟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按照院校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内(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學校提出書面報告經市教育考試院審核同意後方可調整)。

  ⑤強基計劃、高校專項、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投檔按有關文件執行。高校專項投檔時,考生的統一高考總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不能低于普通類特殊類型資格線。普通類本科提前批B段各招生類型投檔時,均執行我市普通類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2)藝術類

  ①專業平行志願批次依據“分數優先、遵循志願、一輪投檔”的原則,按照考生投檔排序位次進行投檔。投檔排序位次在考生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分别達到我市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根據考生綜合成績(或專業成績)分類别确定。如考生綜合成績(或專業成績)相同時,則按藝術類同分排序規則确定位次。

  成績計算規則:

  編導類本科:按綜合成績=【文化成績+專業成績】排序确定位次。

  音樂類、舞蹈類、影視表演本科:按專業成績排序确定位次。

  美術類、播音主持本科:按綜合成績=【文化成績/750×300×30%+專業成績×70%,成績保留兩位小數】排序确定位次。

  各類别專科:均按照專業成績排序确定位次。

  ②院校順序志願批次,對校考合格且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符合相關要求的考生,按照志願順序全部投檔。

  ③同分排序規則。藝術類考生綜合成績(或專業成績)相同時,首先比較統一高考總成績,若相同再按普通類同分排序規則依次比較,由高到低排序。

  ④投檔比例。按照專業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根據模拟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按照院校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不限投檔比例,按符合投檔條件考生所填報的志願投檔。

  ⑤考生可兼報多個藝術類别。在實行院校順序志願的批次,在每一個院校志願下可填報使用同一類别專業統考成績的多個專業。

  ⑥凡兼報普通類志願的藝術類考生,錄取時先按照藝術類志願投檔,在其所填報的藝術類志願錄取結束後,未被藝術類錄取的,轉入普通類并按照普通類錄取進程參與相應批次投檔(如隻填報藝術本科批志願,在藝術本科批錄取結束後,未被錄取的考生可轉入普通類相應批次參與錄取;如填報了藝術高職專科志願,在藝術類錄取全部結束後,未被錄取的考生方可轉入普通類相應批次參與錄取)。

  ⑦普通高校藝術類招生專業考試按《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重慶市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招生專業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教考發〔2021〕78号)規定執行。

  (3)體育類

  ①依據“分數優先、遵循志願、一輪投檔”的原則,按照考生投檔排序位次進行投檔。投檔排序位次在考生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分别達到我市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前提下,根據考生綜合成績(或專業成績)确定。如考生綜合成績(或專業成績)相同時,則按體育類同分排序規則确定位次。

  成績計算規則(本科):按綜合成績=【文化成績/750×100×40%+專業成績×60%,成績保留兩位小數】排序确定位次。

  成績計算規則(專科):按照專業成績排序确定位次。

  ②同分排序規則。體育類考生綜合成績(或專業成績)相同時,首先比較統一高考總成績,若相同再按普通類同分排序規則依次比較,由高到低排序。

  ③投檔比例。高校根據模拟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④凡兼報普通類志願的體育類考生,錄取時先按照體育類志願投檔,在其所填報的體育類志願錄取結束後,未被體育類錄取的,轉入普通類并按照普通類錄取進程參與相應批次投檔(如隻填報體育本科批志願,在體育本科批錄取結束後,未被錄取的考生可轉入普通類相應批次參與錄取;如填報了體育高職專科志願,在體育類錄取全部結束後,未被錄取的考生方可轉入普通類相應批次參與錄取)。

  ⑤普通高校體育類專業招生考試按《重慶市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重慶市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育類專業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渝教考發〔2021〕100号)和《重慶市普通高等學校體育類招生專業考試内容、方法與評分标準》(2016年修訂)執行。

  (4)保送生、殘疾單招、消防單招等按照相關招生規定投檔錄取。

  市教育考試院在統一高考招生錄取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況。高校根據在我市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商我市确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要求并在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市教育考試院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各批次投檔後未完成的計劃,向符合條件的考生通過網上公開征集志願。

  36.高校應嚴格按照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經溝通後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将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态,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将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未經投檔以及錄取新生名單未經重慶市錄取領導小組審批,均屬違規招生,其錄取結果無效。

  高校須将各招生類型拟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拟錄取的考生等)标注錄取類型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核準,并增補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計劃。重慶市教育考試院核準高校拟錄取考生數據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及時将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37.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各普通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38.錄取照顧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将在考生統一高考總成績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時,隻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不得累加。除明确隻用于市屬院校投檔時使用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均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檔時使用,但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①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含台灣戶籍考生),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

  報考市屬院校的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因公犧牲公安民警子女及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榮譽稱号的公安民警子女,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從2023年普通高考開始,取消此加分項目。取消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參加普通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予以優先錄取;因公犧牲公安民警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②重慶市少數民族聚居地(含自治縣、民族鄉)的少數民族考生,錄取時加10分(報考藝術、體育類加5分)投檔(從2023年普通高考開始,考生高中階段必須在我市少數民族聚居地含自治縣、民族鄉具有三年完整戶籍、學籍并在戶籍所在區縣中學連續三年實際就讀);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号的退役軍人,錄取時可加10分(報考藝術、體育類考生加5分)投檔。

  ③烈士子女錄取時加20分(報考藝術、體育類加10分)投檔。

  (2)統一高考成績達到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未被錄取的軍人子女,有關高校在征集志願後仍有剩餘計劃時,對符合條件的可予以優先投檔,高等學校應當予以積極支持。

  (3)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确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确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統一高考錄取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予以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報考高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報考全國統考,參照教育部關于軍人相關優待政策執行。(6)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中職直升類考生和體育單招、殘疾單招等各類單考單招考生不享受上述照顧政策。

  凡符合上述政策性照顧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三級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

  (7)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就業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投檔時,考生成績須在本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且不得低于該校同批次所有普通專業(類)(不含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定向就業、中外合作辦學等招生專業,下同)中的最低投檔分數線下20分。實行專業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定向就業招生在政策規定的降分範圍内對有志願的考生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内進行投檔錄取。對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經征集志願後若仍不能完成該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轉為非定向就業計劃執行。

  (8)國家專項、地方專項在錄取時經征集志願後還不能完成計劃,經重慶市錄取領導小組同意可以适當降分錄取有志願的考生。

  (9)對線上生源不足的個别高校,如在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經征集志願仍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可由學校申請,經重慶市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可适當降分錄取有志願的考生。

  十、特殊類型招生

  39.體育單招(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按照《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體科字〔2021〕222 号)、《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運動技術等級稱号授予管理及考生資格審核工作的通知》(體科字〔2019〕141号)執行。

  40.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21〕7号)和有關要求執行。

  41.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21〕7号)、《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做好2022年部分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21〕12号)、《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 中國科協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校保送錄取有關優秀華僑和港澳台學生(運動員)的通知》(教學廳〔2020〕2号)、《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有關高校保送錄取世界技能大賽獲獎選手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20〕3号)和《應急管理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英烈和因公傷殘等人員子女報考中國消防救援學院優待有關事宜的通知》(應急廳〔2021〕16号)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42.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

  (1)普通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當年關于做好民族專項招生工作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2)民族班、中央部委屬及外省屬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隻能招收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少數民族考生;市屬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優先招收聚居地少數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計劃時可适當招收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少數民族預科班招收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少數民族考生,投檔時其統一高考總成績不得低于該校同批次所有普通專業(類)中的最低投檔分數線下80分,市屬院校招收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統一高考總成績不得低于該校同批次所有普通專業(類)中的最低投檔分數線下60分。民族班考生統一高考總成績不得低于該校同批次所有普通專業(類)中的最低投檔分數線下40分。

  43.其他類招生:

  (1)軍事院校、公安院校、消防救援學院招生(含消防單招)和士官招生等分别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2)空軍、海軍、民航招收飛行學員工作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軍事院校優先投檔錄取。空中乘務(空中保衛)專業不組織全市統一測試。經市教育考試院批準同意的高校可以單獨組織面試,其他高校一律不得組織面試。

  (3)經教育部批準的普通高等學校單獨考試招收殘疾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4)強基計劃按照《教育部關于在部分高校開展基礎學科招生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教學〔2020〕1号)、《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做好2022年強基計劃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22〕1号)及有關規定執行。

  (5)2022年繼續面向農村和脫貧地區實施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統稱專項計劃),包括國家、地方和高校三個專項計劃,按照《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繼續做好2022年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22〕3号)執行,資格條件按《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貧困區縣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發〔2012〕15号)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5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5〕10号)文件執行。其中,鄉村戶籍性質的認定執行國家統計局在2021年12月30日(含)前公布的最新年度統計用區劃和城鄉劃分代碼中城鄉分類統計标準。按專項計劃錄取的新生,可自行決定入學時是否簽轉戶口,在校學習期間可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申請調整專業。

  (6)公費師範生(含優師專項、全科教師)招生按《教育部等九部門關于印發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優秀教師定向培養計劃的通知》(教師〔2021〕4号)、《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重慶市教委等部門關于農村小學全科教師培養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府辦發〔2013〕101号)、《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重慶市師範生公費教育實施細則的通知》(渝教發〔2020〕19号)、《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加強農村小學全科教師培養管理的通知》(渝教師〔2013〕22号)等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招生按照國家當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區農村訂單定向本科醫學生免費培養工作有關文件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調整2016年定向培養全科醫生招生對象的通知》(渝教招發〔2016〕15号)規定執行。

  面向重慶戶籍的零就業家庭、城鄉低保家庭、已脫貧戶家庭的高中畢業生定向培養繼續按《關于做好高中貧困畢業生定向培養招生相關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規定執行。

  (7)少年班招生、西藏班招生、非西藏生定向西藏就業招生按相關招生文件執行。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投檔時,考生成績不得低于該校同批次所有普通專業(類)(不含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定向就業、中外合作辦學等招生專業)中的最低投檔分數線下40分。

  (8)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采用内地高校統一招生方式,即由重慶市教育考試院統一公布招生計劃、統一安排考生填報志願、統一實行遠程網上錄取。香港大學、香港科技大學等13所香港高校采用單獨招生方式。考生須參加高考,并按照學校的要求報考,由學校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和本校對考生的面試成績錄取新生,确認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内地高校統一錄取。

  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等6所澳門高校均采用單獨招生方式。考生須參加高考,并按照學校的要求報名,由學校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和本校的相關要求錄取新生。

  十一、信息公開公示

  44.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确、公開程序規範、内容發布及時。要嚴格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和《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切實加強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規定,市教育考試院、區縣教育考試機構、各中學和各在渝招生院校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别公開招生考試相關環節信息。公示内容不得涉及考生個人隐私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内容。

  45.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類政策、招生計劃、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計劃并組織進行征集志願;負責處理招生考試中的重大違規事件并公布處理結果;提供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填報志願有關事宜;錄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顧的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等。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2022年底。

  46.各區縣教育考試機構、中學負責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區縣(自治縣)、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别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2022年8月底。

  47.在渝招生高校應在其網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計劃、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和錄取的考生相關信息。公示的相關信息保留至2022年底。高校須根據經重慶市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将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号)有關要求執行。

  48.重慶市教育考試院、區縣教育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應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号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十二、新生入學與複查

  49.被高校錄取的考生須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報到。新生入學後,高校要認真進行複查,對有弄虛作假等作弊行為的考生,應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報考地。有關學校和區縣教育考試機構要認真查處和協助做好善後工作。

  50.未經高等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51.各高校要加強教務、學生、招生等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和管理,防止誤退考生檔案。如發現差誤應在向教育部上報錄取庫前及時處理。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錄取工作結束後,須認真清理核對錄取審批名冊,若名冊沒有收到或有疑問,應及時與重慶市教育考試院聯系。新生報到後,高校應将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打印并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十三、工作職責

  52.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招委會)負責本轄區的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按國家和我市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認真落實考試招生工作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對報名、體檢、考試、檔案制作等在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進行監管。負責調查處理本轄區考試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53.各區縣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國家教育考試招生的日常工作,要确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在當地招委的領導下,在教育部門統籌管理下,具體承擔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招生日常工作。各區縣教育考試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54.在渝招生高校應成立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并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

  55.各區縣(自治縣)教育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積極支持和幫助教育考試機構履行職責,做好招生考試各項工作。要督促中學加強考生誠信教育,按規定真實、準确組建考生檔案及相關材料。

    十四、招生經費

  56.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地方考試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要加強經費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高校招生經費應由本校事業費列支。招生各項收費标準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嚴禁亂收費。

  十五、組織領導

  57.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招委會)要切實擔負起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領導責任,周密部署,精心組織,規範實施。要進一步完善宣傳、公安、監察、保密、無線電、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要進一步健全組織機構,嚴格執行招考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确保我市招生考試工作平穩順利地進行。

  58.各區縣(自治縣)教育部門、教育考試機構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切實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制、重大問題報告制、招生過程督查制、違紀舞弊通報制。要建立、完善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應急工作預案,建立應急反應機制,進一步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59.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招委會)、各區縣(自治縣)教育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對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員的誠信教育和紀律教育,特别是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主要工作階段的相關人員和考生的誠信教育和紀律教育。考生在報名、采集相關信息和填寫、提交相關材料、相應特征信息的證明材料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确。

  60.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招委會)、各區縣(自治縣)教育部門、教育考試機構和各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嚴格執行教育部《高校考試招生管理工作八項基本要求》,深入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招生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要加強招生錄取工作的檔案管理,招生計劃調整等重要決策要做好集體研究的記錄和歸檔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開、有序的招生工作監督機制。嚴厲打擊招生違規違紀行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有序地進行。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号)、《重慶市國家教育考試條例》确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部門、教育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教育部授權省級組織實施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普通高校組織的單獨考試招生及高校專項、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招生,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内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教育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61.本辦法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相關工作若有調整變動,按國家和我市相關最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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