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刑後,判刑前先行羁押的,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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