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向車管所報到參加七天的學習,學習結束接受車管所的安排進行科目一的考試。考試通過,取回被降級的駕駛證。
2、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3、駕駛人應當在于15内到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4、參加為期七日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學習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
5、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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