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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權法第199條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12 05:51:24

  1、《物權法》第199條為,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即無論是不動産抵押還是動産抵押,數個抵押權都已登記的,都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

  3、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即當事人以動産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而不要求必須辦理登記;

  4、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即在同一抵押财産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互為第三人,如果每一個抵押權都沒有辦理登記,那麼無論各抵押權設立先後,其相互問均不得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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