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法律沒有規定離婚後爺爺奶奶的探視權,如果在孩子監護人的許可下可以探望孫子。
《婚姻法》中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利是基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隻能是由父母本人實施,其他人不能享有該權利,也不能代替父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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