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的規定,導緻投标文件被拒絕或被定為廢标的條件可分為兩大類:
1、是在開标現場招标人應當當場予以拒絕,不得進入評标的條件,在實踐中有時被稱之為無效投标或當場廢标的條件;
2、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标的具體要求約定的廢标。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經投标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投标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标協議;
3、投标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标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報價,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标的除外;
5、投标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标限價;
6、投标文件沒有對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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