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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被抓26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8 03:19:50

狩獵3隻麂子

他為此付出大代價

拘役兩個月!賠償11000元!

并且公開賠禮道歉!

近日

鄖陽區法院對一起

非法狩獵

損害生态環境資源案

做出判決

男子非法狩獵

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1000元

【案件回顧】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鄖陽區李某在本村相關地段,采用鋼絲套和尼龍繩抽等方式非法狩獵,獵獲麂子3隻,非法獲利910元。随後被查獲。

李某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造成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破壞了區域生物多樣性,影響了鄖陽區生态文明建設發展。

湖州被抓26人(獵了抓了判了)1

捕獸夾(資料圖,與本文無關)

3月5日,鄖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鄖陽區人民法院對李某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生态環境的行為作出賠償判決。

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兩個月,沒收非法所得910元,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11000元,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生态修複賠償資金比

自己狩獵所得高十餘倍

李某後悔不已

直言感到“肉痛”

這樣的案例不止一件!

近日

鄖陽區

明某某和彭某某

也因非法狩獵

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兩男子非法狩獵被罰

寫“悔過書”公開道歉

【案件回顧】

2019年8月底至10月19日,鄖陽區鮑峽鎮明某某和彭某某,結伴使用電網等非法工具,在山中非法捕獲野豬6頭、麂子3隻被查獲,兩人各非法獲利2000元。

2020年4月20日,十堰市野生動物和森林植物保護站對二人造成生态環境的損害和野生動物資源破壞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近日,鄖陽區法院對這起非法捕獵案進行了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明某某、彭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明某某、彭某某拘役兩個月,沒收被告人明某某、彭某某的違法所得計人民币4000元,上繳國庫,并對相關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同時法院認為,被告人明某某、彭某某非法捕獵野生動物,造成野生動物資源損失,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明某某、彭某某賠償生态環境資源修複費用14250元,同時判令二被告人在媒體上公開向公衆公開賠禮道歉。

3月8日,被執行人明某某和彭某某分别将自己手寫的“悔過書”送至鄖陽法院,以此對自己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公開道歉,并希望群衆引以為戒。

湖州被抓26人(獵了抓了判了)2

明某某和彭某某

的悔過書

法官提醒:

野生動物是國家的寶貴資源,

是自然生态系統重要組成部分。

非法獵捕、

殺害珍貴、野生瀕危動物

以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都是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

懂法、知法、守法

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

【相關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文、圖/十堰晚報記者 冰客 何利

通訊員 王伶俐趙華俊陳明亮 馬馳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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