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申請條件:必須是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一緻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則不能進行調解。
(2)申請期限條件:必須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10日(工作日)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損害賠償調解。
(3)書面申請條件:提出損害賠償調解必須是書面申請,不能采取口頭形式。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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