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2、有權申請工作人員回避;
3、有權看現場圖,對不當和有誤之處有權要求更正;
4、對檢驗、鑒定不服的,有權申請重新檢驗、鑒定或者自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五條,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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