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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流程說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6 16:08:37

  1、在實踐中,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争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進行勞動仲裁開庭審理。

  2、首先,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開庭。

  3、其次,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核對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宣布案由。

  4、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和記錄人員名單,告知雙方當事人有關的權利與義務,并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對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申請回避。

  5、庭審調查階段通常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意見的,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此外,還應當注意的是,如果鑒定人親自出庭的,經過仲裁庭許可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鑒定人發問。宣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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