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一)證據不充分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告人死亡的;
(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五)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六)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七)不屬于本院管轄的;
(八)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九)沒有明确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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