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該規定包含了以下兩層意思:
1、如果認定合同的某些條款無效,該部分内容與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較,應當是相對獨立的,該部分與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條所說的,合同的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無效的條款與其他條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當事人約定某合同條款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條款,那麼該合同的部分無效就會導緻整個合同的無效,而不能确認該部分無效時,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
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違法的,或者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剩餘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對當事人已沒有任何意義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應全部确認為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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