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範圍的情況:
(1)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2)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屋開發建造後出售的;
(3)存量房地産買賣;
(4)抵押期滿以房地産抵債(發生權屬轉讓);
(5)單位之間交換房地産(有實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後轉讓的;
(7)非公益性贈與、贈與給除直系親屬和直接贍養人以外的。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别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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