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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要提供什麼證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3 07:16:27

“在法庭上,沒有事實,隻有證據。”證據被廣泛認為是民事訴訟的核心,可以理解成法官眼中的裁判,律師手中的武器。而買賣合同糾紛一直在民商事糾紛中占據重要地位,包括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互易合同糾紛等多種類型,涉及諸多交易領域。其争議解決與風險控制之關鍵,即是各類交易中證據的預備,筆者結合典型案例,歸納證據清單以供參考,排名不分先後。

買賣合同糾紛要提供什麼證據(買賣合同糾紛中的)1

1号證據——訂立主體簽章的《買賣合同》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确認函、債權确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索引

(2018)最高法民再23号

法院觀點

雖然中建三局二公司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但基于旨新公司提供的鋼材已被實際用于中建三局二公司天驕名城項目建設的事實,以及蘭德快在《對賬單》、《送貨單》中的簽字确認,可以認定旨新公司與中建三局二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旨新公司要求中建三局二公司依法承擔支付鋼材貨款及逾期利息,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筆者提示

留存買賣合同旨在證明買賣合同關系成立且生效,并反映交付标的物、支付對價款項的詳細交易過程,屬于反映價值交換活動的法定契約形式。即使未簽署書面合同,也應通過其他證據固定買賣關系,原則上是再現整個交易過程。證據主要類型除書面合同外,還包括證明口頭合同成立生效的證據,如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對賬确認函、債權确認書等。

2号證據——交貨憑證

法條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确認函、債權确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2656号

法院觀點

雙方以出具案涉收條及領料單的方式進行交易,領料單上載明了貨物品種、數量等信息,領料人亦簽字确認,可認定大化集團工作人員基于職務行為而出具的收條及領料單,對大化集團具有約束力,系供貨人李洋的債權憑證,大化集團所應據此付清貨款。

筆者提示

交付标的物系作為出賣人的主要義務,出賣人應按約定進行,包括按照數量、質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方式等要素。動産證據形式主要包括送貨單、收貨單、提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結算單等;不動産證據形式則常見于收房驗收單(房屋鑰匙)、房産證或其他權屬證書、“兩書一表”(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等,旨在證明出賣人是否履行以及是否恰當履行,是否可能存在逾期交付、錯誤交付、遺漏交付标的物的情況,據此可能産生的違約責任。

3号證據——付款憑證

案例索引

(2019)蘇02民終3642号

法院觀點

深科公司與健鼎公司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健鼎公司交付合同設備後,深科公司應按約支付全部貨款。深科公司背書轉讓涉案商業承兌彙票,僅是轉讓了請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如健鼎公司依法行使票據權利而未獲兌付,則視為深科公司付款義務未完成,健鼎公司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付款義務。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關系合法成立後與原因關系分離,不再受其影響,但不代表獲得票據即喪失了原因關系中的權利。深科公司轉讓票據後既承擔票據債務人的責任,也作為合同付款義務人就該票據承擔保證兌付的擔保,兩項義務并行不悖,但持票人在未行使票據付款請求權前一般不能行使合同付款請求權。

筆者提示

常見類型主要包括銀行轉賬記錄、借據、收據、發票、各種票據、實物轉移等,意在證明作為買受人的義務是否履行以及是否适當履行,是否存在逾期付款、錯付、少付的情形。如通過現金、銀行轉賬等傳統方式支付往往風險較小,建議優先适用。但如通過彙票、本票、支票、以物抵債的方式支付,因實物、權利本身可能涉及變現程序與其他法律關系,瑕疵或限制情形更易出現。如未施加風險控制,很可能因為票據的兌付、抵債物的權屬争議産生實現債權的阻礙,甚至引發出票據承兌糾紛、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物權糾紛等。

4号證據——結算憑證

法條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确認函、債權确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申1153号

法院觀點

除非當事人有特别且明确的約定,買賣合同的價款結算原則上應當以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為基礎,而買賣标的物的交付情況則是判斷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的主要依據。該結算單所載内容有違合同約定,且在該結算單出具後的六個月内,張礦懷來公司陸續收到江西煤業公司的貨物,這說明在涉案結算單開具之時,江西煤業公司并未向張礦懷來公司交付15萬噸的煤炭,江西煤業公司存在預先開具發票的情形。

筆者提示

常見類型主要包括結算單、稅收繳納證明、對賬确認函、債權确認書等,意在證明合同主體認可的已支付款項金額和尚欠付款項金額。結算憑證可以視為買賣合同交易中最為重要的證據,因為其往往經過合同主體簽認,從側面反映了各方履行買賣合同的情況,包括标的物交付情況和付款情況。據大量案例統計結果,如經過雙方主體簽認且無相反證據推翻,多作為關鍵裁判依據,前述的相反證據多在于實際交付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與結算憑證所載内容不符

5号證據——質量合格憑證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标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标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确認單等載明标的物數量、型号、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标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性質、買受人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檢驗方法和難易程度、買受人或者檢驗人所處的具體環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據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判斷。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兩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第十八條 約定的檢驗期間過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間内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期間為買受人對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間,并根據本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确定買受人對隐蔽瑕疵提出異議的合理期間。 約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短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檢驗期間或者質量保證期間為準。 第十九條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内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确認欠款數額、使用标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檢驗期間、合理期間、兩年期間經過後,買受人主張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自願承擔違約責任後,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标的物質量不符合約定,買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減少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主張以符合約定的标的物和實際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差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價款已經支付,買受人主張返還減價後多出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索引

(2015)民申字第2183号

法院觀點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買賣合同雙方約定了标的物的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内檢驗,并将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标的物的質量符合約定。華針織廠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并不違背行業通常标準且自身也具備檢驗能力的情況下,未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間内及時主張權利,依法應當承擔視為湖北孝棉公司所交付貨物合格的不利後果。立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通過課以無視合同約定和誠信原則的買受人以不利後果,以及時穩定交易秩序和維護交易安全。故對冠華針織廠關于将業經鑒定為不合格的貨物視為合格違反公平和誠信原則的申請再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筆者提示

主要包括質量合格證明、質量驗收證明、結算憑證等,意在證明出賣人是否交付了質量合格的标的物。如不合格,則買受人有權抗辯以減少價款或反訴主張違約金等。雖然質量驗收經常會作為合同條款出現,約定詳細的檢驗方式、檢驗标準,但是實際中往往因人力、物力、時間成本所限,難以得到很好的執行。且因檢驗涉及雙方行動,責任難以劃分。如通過約定“交付後30天視為驗收合格”等限制檢驗期間的條款,可作為對出賣人的一種保障。在審判實踐中,質量瑕疵的舉證責任一般多由買受人負擔,如未充分舉證證明,其需承擔舉證不能之不利後果。

結語

買賣作為常規交易形式,幾乎在每個企業中都會發生,可以說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的可能性難以消除。進行買賣合同糾紛證據預備規劃,有助于防控法律風險和解決争議,将此措施分散于合同管理和銷售、生産、财務等流程控制,較具有管理價值和商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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