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标準合同、附從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稱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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