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牌照最長可以使用九十天。
2、《機動車登記規定》中第四十五條規定: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号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注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标準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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