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屬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
分居兩年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時間連續滿兩年,不是幾次分居的累計。分居起算時間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到提出離婚訴訟(一方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的當天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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