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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和無罪确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2 01:14:46

各位好,這一期的内容當中,小編将與大家聊聊關于“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的話題。小編會談談自己的一些小小的心得和理解,以此抛磚引玉,歡迎大家也一起來交流一下自己的觀點和看法。

無罪推定和無罪确定(有罪推定)1

關于“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相信對刑事法律有一定了解的朋友,都對此不會陌生。或許你在某處聽過這樣的說法——“古代刑事司法是有罪推定,現在我們是無罪推定。”或者你的某位從事過刑事偵查工作的朋友向你分享過他的經驗:“雖然現在要求我們偵查人員要無罪推定,但是想要偵破案件、做好偵查工作,必須要有罪推定,無罪推定的話行不通。”

無罪推定和無罪确定(有罪推定)2

無罪推定和無罪确定(有罪推定)3

這段話可能也代表了許多其他偵查人員甚至公訴人的想法。沒錯,小編也認為很有道理,偵查工作确實需要“有罪推定”,但是無論是在學生時代,還是進入工作之後,老師、領導以及前輩們都無數次地向我們強調過應當堅持“無罪推定原則”,才能夠更加公正地處理案件。

那麼“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是否是一組對立的、不相容的原則呢?并不是。“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之間并不沖突,并不矛盾。

無罪推定和無罪确定(有罪推定)4

現代刑事司法是否有“有罪推定”?當然有!

就從我們的法律用語來看吧,“犯罪嫌疑人”,這一個詞語的存在不就是“有罪推定”的一種體現嗎?這個人未經判決,是個無罪之人,但我依據證據推定他有犯罪的嫌疑,于是對他展開刑事司法程序……

這裡也許有朋友會說:“可是‘犯罪嫌疑人’一詞的使用,同樣也是‘無罪推定’的體現啊,正因為未經判決确定有罪,所以我們不能直接叫他‘罪犯’,或者‘犯罪者’,才叫他‘犯罪嫌疑人’嘛!”

無罪推定和無罪确定(有罪推定)5

于是小編就要說到,“有罪推定”與“無罪推定”這一對看似矛盾卻又事實上共同存在的原則,其實是事實層面與法律層面兩個層面上的運用。而我們平時在談到它們的時候,之所以會有“矛盾感”、“不相容感”,其實是因為我們不自主地把他們混淆到同一個層面上來對待了。

無罪推定和無罪确定(有罪推定)6

無罪推定和無罪确定(有罪推定)7

引用一段易延友老師在《中國刑訴與中國社會》一書中的話,“實行無罪推定,乃是一種法律上的假設狀态,它所導緻的僅僅是在法律上将被告人當作無罪的人來對待這樣一種效果;它并不禁止事實上的有罪推定……法律上的無罪推定和事實上的有罪推定完全可以同時存在于一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上。……在現代法律體系下,一名檢察官完全可以根據他掌握的事實,推定其指控對象有罪;但是根據法律,在被告人獲得公開、公正的審判并被有效地定罪之前,他不能在法律上對被告人定罪。”

無罪推定和無罪确定(有罪推定)8

原來如此,現代司法所推行的“無罪推定原則”并不是對“有罪推定原則”的一種否定,因為它們并沒有在同一個層面上運行,“有罪推定”運行在事實層面上,而“無罪推定”卻屬于法律層面的範疇?如果說,實行“有罪推定”是我們當代偵查人員開展刑事司法工作所不可舍棄的“必要之 惡”,那麼“無罪推定原則”是對這一“必要之惡”的有效遏制因素之一。

于是大家現在了解啦,當你的從事偵查工作的朋友再向你抱怨說“我們辦案隻能有罪推定,無罪推定不适用”的時候,你就可以對他說:“這并不矛盾啊,這是兩碼事兒嘛!”

無罪推定和無罪确定(有罪推定)9

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新媒體《第88期》供稿人:熊樹杉

圖片來源:網絡

編輯排版:周堃

都江堰檢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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