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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公司的Logo,一個公司的形象。一個公司的商标,一個公司的資産。在當今社會中,任何企業經營,都離不開商标。古人稱商标叫字号或牌匾。這些名頭性的東西,商家為往往會當作生命一樣加以看待。一旦侵犯會毀了字号或倒了牌匾,那恐怕也就葬送了一生的經營。社會一直在進步,保護商标的理念和制度也在進步。在當下社會中,對企業商标的保護更是成了大多數國家法律體系中的頭等法律。侵犯了一個企業的商标,很多時候可能要承擔的不僅僅是民事責任,賠錢了事,可能還會面臨着刑事責任的處罰,侵犯他人注冊商标的人恐怕得锒铛入獄。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各種假冒注冊商标的現象到處泛濫。那麼,現實生活中什麼樣的假冒行為可能構成犯罪?法律上認定的依據和标準是什麼?讓尚律律師帶領各位來看一看最高院公布的一個案例。
尚律推薦案例:冒充“三星”售假貨 锒铛入獄終獲刑
這是一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6月期間,被告人郭某升為謀取非法利益,夥同被告人孫某、郭某鋒個人想經營三星公司的手機,但是沒有獲得三星公司的授權許可。于是,他們就從他人處批發假冒三星手機裸機及配件來進行組裝。郭某升等三人在組裝了這些手機之後,就在淘寶網上開設了“三星數碼專櫃”網店進行“正品行貨”宣并對外銷售。被告人郭明鋒負責該網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員的管理,被告人孫淑标負責假冒的三星I8552手機裸機及配件的進貨、包裝及聯系快遞公司發貨。同時,他們還以低于市場價格進行銷售。從2013年11月開始至2014年6月,三名犯罪嫌疑人利用該網店共計組裝、銷售假冒三星I8552手機20000餘部,非法經營額2000餘萬元,非法獲利200餘萬元。被告人郭明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明鋒、孫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郭某升、郭某鋒、孫某在未經三星公司作為商标注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購進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标的手機機頭及配件,組裝假冒注冊商标的手機,并通過網店對外以“正品行貨”銷售,屬于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的商标的行為,且非法經營數額達2000餘萬元,非法獲利200餘萬元,屬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明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明鋒、孫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中三被告辯解的一個事實。在本案中,三被告辯稱,他們網店售銷記錄存在刷信譽的情況,實際經營數額并非檢察機關認定的數額。因此,三被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非法經營數額、非法獲利提出異議。但是法院最終生效判決認為:三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機關查獲的送貨單、支付寶向被告人郭明鋒銀行賬戶付款記錄、郭明鋒銀行賬戶對外付款記錄、“三星數碼專櫃”淘寶記錄、快遞公司電腦系統記錄、公安機關現場扣押的筆記等證據之間能夠互相印證,因此可以采納。綜合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公訴機關起訴的事實。因此,沒有采信三被告人關于關于銷售記錄存在刷信譽行為的辯解無證據予以證實,不予采信。
廣東尚律律師事務所律師評析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具有案例指導意義的一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這一案例的理由是在非法經營數額的證據認定方面。這也确實是本案中控訴方和被告人辯方争議的一個焦點問題,也是一個看點。對此,以下将要加以分析。
本案涉及到以下法律條文,值得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讨論一下。
《刑法》涉及到注冊商标犯罪的法律條文有三條:
➤一是第213條規定對假冒注冊商标的犯罪,該條規定為:“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是《刑法》第214條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進行了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是第215條對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罪進行了規定,“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三個罪,都是對注冊商标的保護罪名,懲罰制造、冒充、銷售注冊商标标識及注冊商标産品的罪名。
其中,《刑法》第213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标罪,法律保護的法益是注冊商标權人在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權利;
第214條規定的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産品的犯罪,法律保護的法益是商标權人銷售本公司産品并保證公司産品質量和信譽的利益;
第215條的規定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罪,法律保護的法益是注冊商标人對注冊商标标識的權利。
這三種罪,實踐中容易出現同時觸犯的情形,即犯數罪并因此導緻數罪并罰的現象比較多。本案中,三被告在購得了僞造“三星”标識的手機配件,然後組裝成整機在網絡出售,行為性質屬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産品。
有意義的一個問題是,在本案中雙方對案件事實産生了一些争議。本案中,三被告人辯稱,他們實際上銷售額沒有這麼多,因為很多金額是刷信譽刷出來的。但是對此,三被告顯然拿不出證據出來。生效判決作出法院為此創造了一個規則認為:假冒注冊商标犯罪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的證據認定,應當綜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網絡銷售電子數據、被告人銀行賬戶往來記錄、送貨單、快遞公司電腦系統記錄、被告人等所作記賬等證據認定,而不能以被告人的單方辯解為依據。顯然,法院的認定是保護一種誠信,反對和否認法庭中的謊言和“随口說的”。
雖然注冊商标犯罪所要保障的法益并非商人的信譽,但是這一犯罪所要實現的最終目的其實本質上還是保護商人的信譽。如同法律制度保護個人姓名權和名譽一樣,法律制度也同樣保護企業的商業信譽、商品名譽罪。
值得關注的是,在刑法上,為了保護商人的信譽和聲譽,還專門規定了一個罪名。此即《刑法》第221條有關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規定。該條規定:“捏造并散布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這一法律條文中,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是捏造并散布虛僞事實,或損害他們的商業信譽、商品名譽,并在結果上給他們造成了重大損失。
尚律提醒:
商家的商标關乎的是企業的信譽,古往今來都獲得了企業的保護,也獲得了社會的承認。商标制度保護來源于西方的知識産權制度,但保護注冊商标也已經是世界通則。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一攬子協定、馬德裡協定以及國際知識産權組織的大量文件都對商标的保護提供了可能。注冊商标的保護,是大公司可以成為大公司的主要理由,同時也是中小公司成長和發展壯大成大公司的主要依賴。實踐中,冒用他人注冊商标的現象不少,甚至得到了社會的寬容和普遍包容,各類企業、商家或個人,要保護好自己,恐怕最重要的還是要認識清楚,什麼行為性質會觸犯刑律,并可能锒铛入獄。如果刷的是信譽,那麼一定要保護好證據,不要有一天,證據丢了,那就口說無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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