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确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内,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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