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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21 06:05:24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确切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難以履行債務的,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對方當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張不安抗辯權: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财産、抽逃資金;3、喪失商譽;4、已經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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