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不應該包括哪些情況?上一期的定密系列文章中,小密就關于指定定密責任人的數量、定密責任人之間定密權限的區分、定密程序等問題做了解答,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定密不應該包括哪些情況?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上一期的定密系列文章中,小密就關于指定定密責任人的數量、定密責任人之間定密權限的區分、定密程序等問題做了解答。
今天,小密将繼續圍繞定密問題進行解答,将視線集中于秘密事項一覽表制定、派生定密及涉密載體管理等問題。
關于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
(細目)
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細目)是機關、單位依據相關保密事項範圍,對本機關、單位可能産生的國家秘密具體事項内容、密級、保密期限(解密條件或者解密時間)、産生部門或者崗位、知悉人員以及載體形式等進行的詳細列舉。
它是對法定定密依據——保密事項範圍的具體化,有利于承辦人和定密責任人查找定密依據,提高定密“對号入座”的準确率。
機關、單位制定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細目),應當嚴格遵守保密事項範圍使用的要求,不能超越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創設新的國家秘密事項。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細目)應當經本機關、單位審定後實施,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關于涉密文件資料過程稿定密
根據保密法實施條例,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産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範圍拟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從時間上看,國家秘密可能産生于涉密文件資料起草的各個環節。有的文件資料從起草開始就涉及國家秘密,有的在修改之後才涉及國家秘密,有的文件資料過程稿涉密但正式件不涉密。
承辦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過程稿依法拟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作出國家秘密标志,并采取相應保密管理措施。按照公文處理的一般要求,承辦人應當先在過程稿上标注國家秘密标志,待公文送審稿形成後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定密責任人的定密決定與承辦人的拟定密意見不一緻的,承辦人應當及時對過程稿的國家秘密标志作出相應更改。
關于派生定密權限
保密法第十三條規定,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确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的事項密級确定。
派生定密是在執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過程中,為繼續履行對已定密事項的保密義務而采取的具體保密管理措施,無需原始定密權。
無原始定密權機關、單位可以因執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派生确定國家秘密。具有較低密級定密權的機關、單位可以因執行或者辦理較高密級的已定密事項,派生确定超出本機關、單位定密權限的國家秘密。
關于派生定密程序
派生定密是定密的一種形式,程序上應當遵守定密管理的一般要求。即機關、單位在派生國家秘密産生的同時,應當由承辦人依據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已定密事項拟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同時,作出書面記錄(填寫相關審批表格),注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并在相關載體上作出相應的國家秘密标志。
關于涉密載體收發登記本定密
根據有關保密管理規定,用于記錄涉密載體收發、使用、清退、銷毀的登記本,應當指定專人妥善保管。鑒于這些登記本一般隻是記錄涉密文件資料的名稱、文号、密級、收發日期等簡要信息,不涉及文件資料密點或者核心内容,對這些登記本進行妥善保管,不需定密。
如登記本摘錄涉密文件資料密點或者核心内容的,應當按照派生定密要求做好定密工作,同時,按照所登記密點或者核心内容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标注國家秘密标志,并采取相應保密管理措施。
關于以上級機關、單位名義
印發涉密文件的定密
公文定密與發文審核的責任一緻,由發文機關負責。下級機關、單位起草的,以上級機關、單位名義印發的涉密文件,由上級機關、單位負責定密。
但是,起草機關、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承辦人”義務,對起草的涉密文件提出具體定密意見,依法拟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并規範作出國家秘密标志,報請上級機關、單位審核批準。必要時,應當對定密的依據或者理由進行說明,供上級機關、單位參考。
同理,對這類文件的變更和解密,也由印發該文件的上級機關、單位負責。承擔起草工作的機關、單位認為所起草的涉密文件符合變更或者解密條件的,應當向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工作建議,由上級機關、單位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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