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内将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彙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内,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2、實際工作中,企業繳納公積金日期是按照自己公司的規定,全看公司人事單位的安排,公積金中心也無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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