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應按招标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編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應對招标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3、投标報價應依據招标文件中商務條款的規定;國家公布的統一工程項目劃分、統一計量單位、統一計算規則及設計圖紙、技術要求和技術規範編制;
4、根據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計價方法,并結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投标人自身的經營狀況、技術水平和計價依據,以及招标時的建築要素市場狀況,确定企業利潤、風險金、措施費等,作出報價;
5、投标報價應由工程成本、利潤、稅金、保險、措施費以及采用固定價格的風險金等構成;
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标,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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