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證:是指文字、符号、圖案等記載的内容來證明案件的事實證據。書證都是以它所表達的思想内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
2、物證:是指以其外形、重量、損害程度等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和痕迹。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圖像、音響以及電腦存儲的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錄音、錄像資料等。
4、證人證言:指的是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所作的陳述。這種陳述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5、當事人陳述:指的是案件當事人對案件的有關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包括多種内容,其中既有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屬于證據。
6、鑒定結論:指的是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别後所做出的分析性意見,如醫學鑒定、會計鑒定等。
7、勘驗筆錄:指的是法院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後後做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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