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也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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