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夫妻探親假的規定:
1、若夫妻分居,則雙方每年均享受探親待遇一次,幹部假期為30天,其中旅、團以下部隊幹部和其他直接帶兵的分隊幹部為40天。符合随軍條件的,幹部假期為40天;
2、若幹部與愛人、父母分别居住三地,則幹部每年探望愛人一次,每4年探望父母親一次;
3、若夫婦在一起生活,則幹部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
4、若夫妻在一起生活,其愛人不能随幹部調動工作,則隻允許夫妻一方享受探親待遇,時間為30天。其中,在一年内既符合探望愛人又符合探望父母的規定,原則假期為45天,如果父母有一方與愛人居住在一地,則幹部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年一次探親假為20天,并一般應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遇有特殊情況,經組織批準,在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探望,但下次探望的時間從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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