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熱播劇《親愛的小孩》,讓不少觀衆感受了一把婚姻和家庭的複雜滋味。
《親愛的小孩》是由秦昊、任素汐、聶遠、謝可寅等主演的家庭生活劇,講述了一對已經離異的父母,為了挽救患白血病的女兒所曆經的糾葛和抉擇,當被醫生建議再生一個小孩用臍帶血來救命時,已重組家庭的他們該何去何從的故事。
丈夫在育兒道路上缺失、月嫂敷衍算計、婆媳養育觀沖突……
有人說它過于殘酷販賣焦慮,有人說它非常現實還原生活,如此讓人揪心的劇情,背後有哪些隐秘的法律點?
方一諾(任素汐飾)在醫院生産,丈夫肖路(秦昊飾)在趕往醫院的路上接到母親的電話,叮囑他記得找醫生要胎盤,好給肖路的弟弟肖旭補身體。那麼,食用胎盤違法嗎?
食用胎盤或服用胎盤相關制成品存在一定健康風險。國家早已明文規定禁止非法買賣人體胎盤,原衛生部早在2005年就印發了《衛生部關于産婦分娩後胎盤處理問題的批複》明确指出:産婦分娩後胎盤應當歸産婦所有。産婦放棄或者捐獻胎盤的,可以由醫療機構進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胎盤。如果胎盤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産婦,按照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并按照醫療廢物進行處置。
新手父母方一諾和肖路請了經驗豐富的月嫂來照看女兒禾禾。禾禾出現黃疸,月嫂卻說她有經驗,不用去醫院。但禾禾的黃疸越來越嚴重,方一諾不放心堅持帶禾禾去醫院檢查,醫生說孩子需要馬上住院治療,月嫂擔心受累竟偷偷“跑路”不幹了。那麼,月嫂不辭而别要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月嫂不辭而别是明顯的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退還部分服務費、支付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的責任。首先,由于月嫂沒有按照約定完成合同義務,方一諾夫婦有權要求其返還沒有完成部分的服務費;其次,針對月嫂“跑路”給方一諾夫婦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最後,如果雙方在月嫂服務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且該違約金高于月嫂違約造成的損失,方一諾夫婦可以選擇要求月嫂支付違約金。不過,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不能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否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适當減少。
月嫂走後,肖路母親負責照顧孩子。育兒觀念的不同,讓方一諾身心疲憊,肖路工作之餘還要忙于調和婆媳矛盾也苦不堪言,夫妻間的矛盾越來越大。而這時,第三者朱珠出現了,方一諾得知肖路出軌後決心離婚,兩人就财産分割問題大吵一架。那麼,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财産應如何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結合劇情來看,如果方一諾和肖路不能通過協商方式分割财産,雙方訴諸法院,方一諾作為直接撫養女兒的女方,且是離婚中的無過錯方,應該會被判決多分财産。
方一諾和肖路離婚後,在離婚宴上,她宣布不讓肖路再見女兒。直到女兒患上白血病需要做配型,方一諾才終于同意讓肖路到醫院看望女兒。那麼,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如何分配?方一諾可以拒絕肖路探望孩子嗎?
禾禾原則上應該由方一諾直接撫養,方一諾不能拒絕肖路探望孩子,而且要為其探望提供協助。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在該劇中,方一諾和肖路離婚時,禾禾還不到兩周歲,所以,原則上會分給方一諾直接撫養。
雖然肖路出軌直接導緻雙方離婚,但并不能因此剝奪他探望子女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肖路與禾禾的父女關系并不會因其與方一諾離婚而消除,作為生父的肖路在離婚後仍有權探望禾禾。
離婚後,方一諾和肖路又各自組建了新家庭。然而,女兒禾禾突發白血病,需要進行骨髓移植手術,擾亂了原本平靜的生活。這對離異夫妻竭盡全力照顧患病的女兒,終于等來骨髓配型成功的消息,奈何又被告知捐贈者反悔拒捐。無獨有偶,作為禾禾的小病友,同樣患有白血病的小影在等到了合适的配型後進倉清髓,結果卻也突然被告知對方拒捐了。這樣的打擊對病人家屬而言無異于晴天霹靂,那麼,骨髓捐獻者在配型成功後,可以反悔不捐嗎?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願,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即法律保護捐獻者的捐獻自由,賦予其任意撤銷權。但如果悔捐行為給患者造成了現實、緊迫的危險,并最終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結果,比如,基于對捐贈者同意捐獻的信賴,已經對患者實施了清髓,導緻其随時面臨緻命危險,捐獻者對此充分知曉,仍然臨時毀捐造成受捐者死亡的,可能會被追究不作為犯罪的刑事責任。
骨髓捐贈者反悔拒捐後,方一諾懇求骨髓庫主任告知其捐獻者的信息,想要繼續勸說這位捐獻者。那麼,捐獻者的信息可以被透露給受捐者嗎?
捐獻者的信息絕不允許透露給受捐者。方一諾獲取捐獻者信息的出發點是為了挽救孩子生命,想通過勸說使捐獻者改變主意,這表面上似乎沒什麼問題,但實質上卻隐含着巨大的法律和道德隐患。受捐者家屬取得捐獻者信息後,就有可能通過不當手段,比如威脅、網暴等方式逼迫捐獻者繼續捐獻。同時,雙方取得聯系後,也很有可能發生金錢交易,形成買賣人體器官的嚴重違法事實。正因為此,《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三條明确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和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的個人資料保密。
在劇中,孩子的救助之路,也是父母親的一場修行,幾個家庭的命運因此緊密相連,大人們在拯救孩子的過程中,也在被孩子拯救,與往事和自我和解,今天的追劇普法就到這裡啦。下期【追劇普法】,我們不見不散~
感謝《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主任周旭亮對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持!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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